本文為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考前知識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61、了解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編制的原則及內容;
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
(二)以現有草原為基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分類指導;
(三)保護為主、加強建設、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結合。
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包括:草原保護、建設、利用的目標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各項專業規劃等。
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環境保護規劃、水土保持規劃、防沙治沙規劃、水資源規劃、林業長遠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其他有關規劃相協調。
62、了解國家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和實施嚴格管理的基本草原的范圍;
國家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下列草原應當劃為基本草原,實施嚴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場;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業生產的人工草地、退耕還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種基地;
(四)對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學試驗基地;
(七)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護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63、了解禁止開墾草原的規定及已墾草原的保護措施的規定。
禁止開墾草原。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已墾草原,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已造成沙化、鹽堿化、石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
64、了解工程建設對保護文物的一般規定。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
65、了解勘查、開采礦藏和建設工程占用林地應遵守的規定;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66、了解為保護森林禁止的開墾、開采等行為。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志。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
67、了解本法適用范圍;(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涂、領海、專屬經濟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68、了解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的有關要求。
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8月29日)
69、了解未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地區;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70、了解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保護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電。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設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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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