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0年7月1日實行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報名參加2011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第十二條 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報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近6個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 (四)本人畢業證書; (五)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在校應屆畢業生的,應當持有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明,到學校所在地的考點報名。學校可以為本校應屆畢業生辦理集體報名手續。 申請人為非應屆畢業生的,可以選擇到人事檔案所在地報名。 第十四條 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者,應當按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考試費。 相關說明: 第二十條 軍隊有關部門負責軍隊人員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成績發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符合本辦法規定和《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或者內地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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