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2006年畢業的護理本科生,2007年在江蘇無錫拿到護士及護師資格證,2008年底到江蘇宿遷工作,2008年底換證沒有換,一直上班著,現在我去換證時,衛生局要求我出示半年以上的培訓證明,我想請問下,這證明是平日的繼續教育得到的學分?還是正規的培訓證明?需要向什么部門申請,如果我需要換證,還要什么材料?
醫學教育網回答:這個培訓是正規的培訓證明,一般是需要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你可以參考下面換證所需資料,但各地的要求是有些差異的,建議你可以咨詢一下當地衛生局,以當地衛生局為準。
換證:
1、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復印件需包括身份證正反面);
3、省衛生廳頒發的舊版《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原件);
4、擬聘用單位所在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100張床位以上的一級綜合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原件;
5、醫療機構錄用或聘用人員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證明;
6、《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7、另附近期小二寸免冠同底正面半身照兩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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