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國衛生專業初、中級技術資格以考代評工作正式實施。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級別技術職務要求的水平與能力,作為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
一、考試范圍
(一)適用人員范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護理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范圍:護理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師級)、中級資格(含護理學、內科護理、外科護理、婦產科護理、兒科護理、社區護理六個亞專業)。
(三)考試科目設置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中級主管護師考試在兩天內完成四個科目的考試,考試方式采用筆試方式。
二、資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二)自2003年起,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考試并入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凡符合護理專業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本專業的考試。
(三)高級護理專業技術資格擬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三、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管理
通過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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