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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稅收與價格的關系分類
在從價稅中,按照稅收與計稅價格的關系可將稅收劃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凡稅金是計稅價格組成部分的,稱為價內稅;凡稅金獨立于計稅價格之外的,稱為價外稅。
價內稅稅收負擔較為隱蔽,能適應價稅合一的稅收征管需要;價外稅稅收負擔較為明顯,能較好地滿足價稅分離的稅收征管要求。我國目前的消費稅、營業稅屬于價內稅,增值稅屬于價外稅。
(5)按稅收管理權限分類
以稅收管理權限為標準,全部稅種可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稅收管理權限主要包括立法權、征收管理權和收入使用權。
這三方面權限均歸中央的稅種,屬于中央稅;這三方面權限均歸地方的稅種屬于地方稅。嚴格意義上的中央稅或地方稅,應是三權歸一的稅,這樣也就不存在共享稅。由于各個國家的政體和國情不同,嚴格意義的中央稅和地方稅僅存在于一些聯邦制國家。
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按稅收使用權的歸屬進行劃分。稅收使用權歸中央的屬中央稅,稅收使用權歸地方的屬地方稅,稅收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的屬中央地方共享稅。
我國基本適用這一劃分標準。按現行財稅體制,中央稅三權歸一;地方稅的立法權基本歸中央,征收管理權和收入使用權歸地方;中央地方共享稅的立法權和征收管理權歸中央,收入使用權共同分享。
3.2.3(掌握)與投資建設項目相關的稅費
一、內容提要
1、掌握與投資建設項目相關的稅費
二、重點、難點
與投資建設項目相關的稅費
三、內容講解
《大綱要求》:
(一)、掌握與投資建設項目相關的稅費
3.2.3(掌握)與投資建設項目相關的稅費
一、資源稅
1、定義:資源稅以各種自然資源的開采者為課稅對象,是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
2、征稅依據:是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3、特點:一是只對特定資源征稅;二是具有收益稅性質;三是具有級差收入稅的特點;四是實行從量定額征收。
4、納稅義務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5、征收范圍:共有七類:原油、天然氣、煤炭、黑色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鹽。
6、稅收減免:屬于下列情況的資源稅可以減免: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在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二、土地稅
土地稅是政府憑借政治權力,以土地為征稅對象無償征收貨幣,以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工具。它包括了幾個具體的稅種,主要是:
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土地)等。
(一)耕地占用稅
1、定義:是指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積征收的一種稅。
2、征稅依據: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并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3、特點:一是具有行為稅的特點;二是具有稅收用途補償性的特點;三是實行一次性征收;四是耕地占用稅以縣為單位,以人均耕地面積為標準,分別規定單位稅額;五是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的確定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4、納稅義務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5、征收范圍: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6、稅收減免:屬于下列情況的可以減免耕地占用稅:軍事設施用地;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炸藥庫用地;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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