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為使您順利通過2013年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考試,小編特編輯整理了投資項目管理師考試試題:《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基礎強化階段試題,讓您基礎更牢固,輕松備考!
案例1:
某建設單位準備建一座圖書館,建筑面積5000m2,預算投資400萬元,建設工期為10個月。工程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承包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建設單位編制了招標文件,并向當地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了招標申請書,得到了批準。
建設單位依照有關招標投標程序進行公開招標。采集者退散
由于該工程在設計上比較復雜,根據當地建設局的建議,對參加投標單位的主體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級資質。
擬參加此次投標的五家單位中A、B、D單位為二級資質,C單位為三級資質,E單位為一級資質,而C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設單位某主要領導的親戚,建設單位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在資格預審時出現了分歧,正在猶豫不決時,C單位提出準備組成聯合體投標,經C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動,建設單位同意讓C與A聯合承包工程,并明確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這個投標方案,則該工程的中標將授予B單位。A為了獲得該項工程,同意了與C聯合承包該工程,并同意將停車樓交給C單位施工。于是A和C聯合投標獲得成功。A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A與C也簽訂了聯合承包工程的協議。
問題:
1.簡述施工招標的公開招標程序。
2.在上述招標過程中,作為該項目的建設單位其行為是否合法?原因何在?
3.從上述背景材料來看,A和C組成的投標聯合體是否有效?為什么?
4.通常情況下,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
答案:
1.施工公開招標的程序一般為:
(1)由建設單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申請書;
(2)由建設單位組建符合招標要求的招標班子;
(3)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4)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5)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6)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7)向合格的投標單位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8)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9)接收投標文件;
(10)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
(11)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12)發出中標通知書;
(13)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承包發包合同。
2.該項目的建設單位的行為不合法。
理由:作為該項目的建設單位,為了照顧某些個人關系,指使A和C強行聯合,并最終排斥了B、D、E三單位可能中標的機會,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違反了《招標投標法》中關于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的強制性規定。
3.A和C組成的投標聯合體無效。
理由: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本案例中,A和C組成的投標聯合體不符合對投標單位主體資格條件的要求,所以是無效的。
4.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行為表現為: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2)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3)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4)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5)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案例2:
某市政設施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資興建。該項目為該省建設規劃的重點項目之一,且已經列入地方年度固定投資計劃,概算已經主管部門批準,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齊全。現決定對該項目進行施工招標。招標人在國家級報刊發布招標公告,因估計除本市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外,還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業參加投標,故招標人委托咨詢單位編制了兩個標底,準備分別用于對本省和外省市施工企業投標價的評定。招標人于2004年8月5日向具備承擔該項目能力的A、B、C、D、E五家承包商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其中說明,8月10~11日在招標人總工程師室領取招標文件,9月5日14時為投標截止時間。該五家承包商均領取了招標文件。8月18日招標人對投標單位就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問題統一作了書面答復,隨后組織各投標單位進行了現場踏勘。9月5日這五家承包商均按規定的時間提交了投標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標文件后發現報價估算有較嚴重的失誤,遂趕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半小時遞交了一份書面聲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開標時,由招標人委托的市公證處人員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標文件,故招標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標,并宣讀該四家承包商的投標價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內容。
評標委員會委員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共由7人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2人,技術專家3人,經濟專家2人。
按照招標文件中確定的綜合評標標準,四個投標人綜合得分從高到低的依次順序為B、C、D、E,故評標委員會確定承包商B為中標人。由于承包商B為外地企業,招標人于9月8日將中標通知書寄出,承包商B于9月18日收到中標通知書。最終雙方于10月13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問題:
1.《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招標方式有哪幾種?
2.該工程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是否違反有關規定?為什么?
3.從招標投標的性質看,本案例中的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具體是指什么?
4.招標人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應包括哪些內容?
5.根據《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判斷該項目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哪些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答案:
1.《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招標方式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
2.違反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該工程是由政府全部投資興建的省級重點項目,所以應采取公開招標。
3.本案例中的要約邀請是招標人的招標公告,要約是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承諾是招標人發出剮中標通知書。
4.招標人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應包括以下內容:投標單位組織與機構和企業概況;近三年完成工程的情況;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況;資源方面,如財務狀況、管理人員情況、勞動力和施工機械設備等方面的情況;其他情況(各種獎勵和處罰等)。
5.該項目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不要之處如下。
(1)不妥之處:決定對該項目進行施工招標。
理由:本項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備施工招標的必要條件,因而尚不能進行施工招標。
(2)不妥之處:招標人委托咨詢單位編制了兩個標底。
理由:不應編制兩個標底。《招標投標法》規定,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不能對不同的投標單位采用不同的標底進行評標。
(3)不妥之處:招標人對投標單位就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問題作了書面答復后組織各投標單位進行了現場踏勘。
理由:現場踏勘應安排在書面答復投標單位提問之前,因為投標單位對施工現場條件也可能提出問題。
(4)不妥之處:招標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標。
理由:招標人不應僅宣布四家承包商參加投標。按國際慣例,雖然承包商A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文件,但仍應作為投標人,因此招標人應宣讀其名稱,但不宣讀其投標文件的其他內容。
(5)不妥之處:評標委員會委員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理由:評標委員會委員不應全部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按規定,評標委員會中的技術、經濟專家,—般招標項目應采取(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本項目顯然屬于一般招標項目。
(6)不妥之處:雙方于10月13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理由:訂立書面合同的時間過遲。按《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不是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而本案例已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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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