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報考條件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15年 |
建筑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
2015年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
2015年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14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15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
2015年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14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1年 |
2014年 |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 |
Ⅱ類人員 |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2012年 |
6年 |
1991年 |
建筑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2012年 |
Ⅱ類人員中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5年 |
2011年 |
8年 |
1989年 |
||
專科畢業 |
6年 |
2010年 |
9年 |
1988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2011年 |
8年 |
1989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2010年 |
9年 |
1988年 |
||
專科畢業 |
7年 |
2009年 |
10年 |
1987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8年 |
2008年 |
12年 |
1985年 |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報考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該類人員可一直報考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類別 |
專 業 名 稱 |
學 歷 |
職業實踐 |
最遲畢業年限 |
|
本專業 |
工業與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2年 |
2014年 |
|
普通大專畢業 |
3年 |
2013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4年 |
2012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6年 |
2010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7年 |
2009年 |
|||
相近專業 |
建筑設計技術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4年 |
2012年 |
|
普通大專畢業 |
6年 |
2010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7年 |
2009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9年 |
2007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10年 |
2006年 |
|||
不具備 規定學歷 |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筑項目)不少于二項 |
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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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