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根據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設〔1997〕222號)文件精神,從1997年起在全國范圍內組織實施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1999年起在全國范圍內組織實施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統一證書。
一、實施部門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科目介紹
注冊結構工程師分為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包括基礎上和基礎下兩部分內容;專業考試包括專業上和專業下兩部分內容;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只有專業考試,包括專業上和專業下兩部分內容。
三、報名條件
(一)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1.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防災減災工程及防護工程 橋梁與隧道工程 建筑與土木工程 | 工學碩士、工程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工業與民用建筑 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方向)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
專科畢業 | 1年 | ||
相
近
專
業 | 土木工程(非建筑工程方向)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工程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
專科畢業 | 1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1年 |
注:最遲畢業年限以住建部注冊中心網站公布的為準
2.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⒈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 | Ⅱ類人員 |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防災減災工程及防護工程 橋梁與隧道工程 建筑與土木工程 | 工學碩士、工程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6年 | 1991年 |
工業與民用建筑 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方向)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Ⅱ類人員中 無此類人員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5年 | 8年 | 1989年 | ||
專科畢業 | 6年 | 9年 | 1988年 | ||
相
近
專
業 | 土木工程(非建筑工程方向)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工程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8年 | 1989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9年 | 1988年 | ||
專科畢業 | 7年 | 10年 | 1987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8年 | 12年 | 1985年 |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申報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Ⅰ類人員”的最遲畢業年限以住建部注冊中心網站公布的為準。
(三)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報考條件
⒈具備下列條件:
類別 | 專 業 名 稱 | 學 歷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
本專業 | 工業與民用建筑 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方向) 橋梁與隧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2年 | |
普通大專畢業 | 3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4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6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7年 | |||
相近專業 | 土木工程(非建筑工程方向)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建筑設計技術 村鎮建設 公路與橋梁 城市地下鐵道 鐵道工程 鐵道橋梁與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4年 | |
普通大專畢業 | 6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7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9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10年 | |||
不具備 規定學歷 |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筑)項目不少于二項 | 13年 |
注:最遲畢業年限以住建部注冊中心網站公布的為準。
四、報名辦法
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報考人員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選擇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報考事項的,報考人員須以電子方式簽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考試組織機構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依據承諾為其辦理報名相關事項。未選擇告知承諾制方式或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報考事項的,報考人員應按報名地考試組織機構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事項,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詳情請見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
考試報名實行網上報名、網上交費。報考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在中國人事考試網進行相關操作。報名前,須完成注冊、上傳照片等操作。報名時,須認真閱讀并知曉《報考須知》等有關內容,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報名信息并完成交費。報名具體安排詳見各省(區、市)有關通知。
五、成績和證書管理
參加基礎或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成績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服務平臺發布。
考試合格,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六、其他事項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可以申請參加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考試具體信息請以考試通知或公告為準)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