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價格鑒證師考試知識基礎鞏固階段,小編特為您搜集整理了2012年價格鑒證師考試法學基礎知識考點模擬(6),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26.危害結果是( )。
A.任何犯罪的必備要件
B.必備要件
C.過失犯罪的必要要件
D.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答案】C
【解析】刑法中的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犯罪直接客體造成的法定實際損害或現(xiàn)實的危險狀態(tài)。屬于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是具體犯罪客觀要件的內(nèi)容,如果行為沒有造成這種結果,就不可能成為犯罪,因此是過失犯罪的必備要件。屬于非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及其輕重如何對定罪沒有影響,只是在構成犯罪的基礎上,對反映社會危害性程度起一定作用,從而影響著量刑的輕重。
27.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自然人負完全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是( )。
A.已滿14周歲
B.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
C.已滿16周歲
D.已滿18周歲
【答案】C
【解析】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自然人完全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是16周歲,而不是18周歲。18周歲這個時問點與定罪沒有關系,只是量刑時考慮的情節(jié)。
28.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對( )負刑事責任。
A.制造毒品罪
B.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
C.破壞交通工具罪
D.走私毒品罪
【答案】B
【解析】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承擔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走私、運輸、販賣、制造毒品是一個選擇性罪名,但是刑法僅僅將販賣毒品的刑事責任年齡降為14周歲,而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的刑事責任年齡依然是16周歲。
29.甲于14周歲生日那天在大庭廣眾之下用繩子勒住另一小孩,路人乙看見后不予制止,眼睜睜看著甲將小孩勒死。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本案中乙屬不純正不作為犯
B.甲與乙構成共同犯罪
C.甲不負刑事責任,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D.乙構成犯罪
【答案】C
【解析】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行為人負有特定的法律義務。這種特定的法律義務主要有三種:①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特定義務;②職務上或業(yè)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③行為人的先行行為產(chǎn)生的義務。在本案中,甲用繩子勒人時,過路人乙并無救助義務,因而其行為不能構成刑法中的不作為。至于甲,因其在生日當天實施殺人行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因而其對殺人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30.某甲是問歇性精神病人。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公司老板打成重傷,在群眾抓捕他
時,某甲因驚恐而精神病發(fā)作。則某甲( )。
A.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處罰
B.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處罰
C.不負刑事責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應當負刑事責任
【答案】D
【解析】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問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是否屬于精神病人應以其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的精神狀態(tài)為準,在犯罪后精神病發(fā)作的,對其刑事責任沒有影響。對此種情況下的刑事責任追究的具體程序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31.甲醉酒駕駛自己的汽車,超速行駛導致2名行人死亡。甲對此結果( )。
A.應當負刑事責任
B.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C.不負刑事責任
D.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答案】A
【解析】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且醉酒并不屬于從輕、減輕或者是免除處罰的法定情形。
32.我國刑法規(guī)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A.可以從輕處罰
B.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C.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D.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答案】D
【解析】我國《刑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3.下列選項屬于無認識(預見)的罪過形式的是( )。
A.直接故意
B.間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過于自信的過失
【答案】C
【解析】根據(jù)《刑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而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其中,沒有預見的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34.甲外出時在自己的住宅內(nèi)安放了防衛(wèi)裝置。某日晚,乙撬門進入甲的住宅后,被防衛(wèi)裝置擊為輕傷,甲的行為是( )。
A.故意傷害罪
B.正當防衛(wèi)
C.防衛(wèi)不適時
D.民事侵權行為,不構成犯罪
【答案】B
【解析】根據(jù)《刑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注意在安裝防衛(wèi)裝置一類題目中,需要辨別防衛(wèi)裝置安裝的地點,若是防衛(wèi)裝置安裝于私宅等地點,為正當防衛(wèi);若是防衛(wèi)裝置安裝于室外空間等可能會對他人造成意外傷害的地點,則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本案中,甲為保護自己的住宅而設置防衛(wèi)裝置,在乙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時對其造成輕傷,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成立條件。
35.防衛(wèi)過當是指防衛(wèi)行為( )。
A.給第三人造成損害
B.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傷或者死亡
C.實施在侵害行為終止后
D.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答案】D
【解析】防衛(wèi)過當是指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C項屬于事后防衛(wèi)。
36.甲看見仇人乙在跑,便開槍將其擊斃。而乙此時其實正在持槍追殺丙,但甲并不知道這一情況。甲的行為是( )。
A.正當防衛(wèi)
B.意外事件
C.故意殺人罪
D.防衛(wèi)過當,構成故意殺人罪
【答案】C
【解析】題中盡管甲向乙開槍之時乙某正在持槍追殺丙,表面上看甲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wèi)。但是,甲是出于殺人的故意向仇人乙開槍,且甲根本不知道乙當時正持槍追殺丙,因而,甲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wèi),而是偶然防衛(wèi),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37.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A.國家安全
B.人身安全
C.財產(chǎn)安全
D.軍事安全
【答案】B
【解析】《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亦即屬于刑法中的“無過當防衛(wèi)”之情形。
38.下列關于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的認識正確的是( )。
A.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以防衛(wèi)過當罪定罪處罰
B.緊急避險用于解決緊迫情況下合法利益之問的沖突
C.防衛(wèi)過當?shù)淖镞^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事后防衛(wèi)屬于防衛(wèi)過當?shù)囊环N形式
【答案】B
【解析】緊急避險用于解決緊迫情況下合法利益之間的沖突。防衛(wèi)過當不是獨立的罪名;防衛(wèi)過當?shù)淖镞^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只可能是間接故意和過失;而事后防衛(wèi)并不同于防衛(wèi)過當,兩者分別違反了防衛(wèi)時間與防衛(wèi)限度的要求。
39.在緊急避險的情況下,行為人所造成的損害( )。
A.可以大于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
B.可以等于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
C.只能小于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
D.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大于或等于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
【答案】C
【解析】緊急避險是以犧牲合法利益來保全另一合法利益,因此,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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