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從業資格考試”)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從業資格考試的組織機構,負責組織從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三條 協會的從業資格考試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職責
第四條 協會統一組織從業資格考試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考試規則
(二)確定考試科目,制定考試大綱;
(三)組織編寫、出版、發行考試統編教材;
(四)編制考試預決算;
(五)確定考試方式、考試時間和考試頻次,發布考試計劃和公告;
(六)組織命題工作;
(七)組織考務工作;
(八)公布考試成績;
(九)對考試違紀情況進行處理;
(十)建立考試信息系統;
(十一)受理從業資格考試咨詢;
(十二)與考試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協會制定的考試大綱、編制的考試預決算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之后執行。
第三章 從業資格考試
第六條 報名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報考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考試報名截止之日,年滿18周歲;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參加考試的,報名及考試成績無效:
(一)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
(二)以前年度參加從業資格考試時作弊或擾亂考場秩序受到禁考處分,禁考期限未滿的。
第八條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由科目一和科目二組成。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
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協會可根據行業與市場發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調整相關的考試科目。
第九條 考試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每科考試成績合格的,報考人員取得該科成績合格證明。
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試成績合格后,可以通過所在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超過四年未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的,需要重新參加從業資格考試或在申請注冊前補齊最近兩年的規定后續培訓學時。具體要求見協會相關規定。
第十條 協會應建立從業資格考試信息系統,記錄參加考試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包括考試科目、考試時間、考試過程、考試成績、考試現場采集照片、違紀違規信息等。
考務信息由協會統一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或泄露考務信息。
第四章命題管理
第十一條 考試命題應按照考試大綱的要求,遵循標準化、規范化、專業化的原則,樹立從業資格考試的公信力。
第十二條 考試命題工作采用專家命題與社會征題相結合的方式。
協會聘任專家組成命題委員會組織專家命題。協會也可采取社會征題的方式向全行業公開征集題目。
第十三條 命題委員會由監管部門、行業公司、中介機構、大專院校、行業協會以及社會研究機構等有關專家組成。命題委員會負責確定試題題庫的架構設計,命題工作規范與工作流程。
第十四條 命題委員會專家對入庫前收集的考試題目采用集中審題方式,進行三輪審核,組建考試題庫。題庫管理人員要不斷對題庫進行動態維護和更新,持續完善題庫建設,優化題庫試題結構與內容,確保考試試題的安全性和時效性,以適應行業最新發展需求。
第十五條 命題委員會綜合考慮考試大綱、難度系數、知識點分布等要素,從題庫隨機抽取試題,組成考試試卷,同時生成試卷答案和評分標準。在組成試卷后,命題委員會審題專家依據設定的組卷模板對試卷進行整體審核。
考試試卷以電子數據的形式保存,考試試卷的保存和傳輸應當遵守國家和協會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六條 命題人員應與協會簽署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國家及協會有關保密規定。命題人員在命題工作期間及辭任命題工作之日起2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和從業資格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以及參與編寫從業資格考試輔導資料等可能妨礙其履行保密義務的活動。
第十七條 命題人員有違反協會從業資格考試保密相關規定的,協會予以解聘;情節嚴重的,協會可依照有關規定做出處分或者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考試實施
第十八條 協會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本辦法所稱考務工作是指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報名、考區考點設置、考場安排、考場監督、試卷評閱、考試成績和考務信息管理等。
第十九條 協會根據需要可委托社會專業考試服務機構和地方行業協會協助承擔部分或全部考務工作,并與其簽署協議,規定所承擔考務工作的標準和要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協會應加強對委托的考試服務機構的管理,制定考試實施方案,明確考試組織任務、要求和責任,保障考試組織工作的順利開展。考試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組織考試。
第二十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考場規則。考試考場的設置應符合計算機考試方式的標準與要求。
第二十一條 主考、監考、巡考等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監督報考者遵守考場規則。
第二十二條 報考人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按要求填寫報名表,交納報名費。報考人員應當保證其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三條 報考人員在規定的考試時間,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準考證等有效證件到指定考場參加考試。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其他有效旅行證件等由主管的公安、外交部門簽發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遇有嚴重影響考試秩序的事件,考試服務機構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并迅速報告協會。
因系統有誤或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考試時間拖延或者需要重新考試的,考試服務機構報協會批準后,可進行順延或者組織重新考試。
第二十五條 考試成績由協會在考試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布,參加考試人員可以通過協會網站或協會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詢考試成績。
第二十六條 參加考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應當在成績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書面異議。協會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六章考試紀律
第二十七條 參加考試人員不符合報名條件,弄虛作假參加考試的,協會一年內不受理其從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已經參加考試的,取消其考試成績。
第二十八條 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經監考人員提醒后不改正的,該科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并在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考場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三)在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或者互打手勢的;
(四)未經考場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五)將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離考場的;
(六)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科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并在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一)使用或提供偽造、涂改身份證件的;
(二)幫助他人作答,縱容他人抄襲的;
(三)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
(四)使用或試圖使用通訊、存儲、攝錄等電子設備的;
(五)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的;
(六)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參加考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科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協會酌情給予其三至五年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處罰;
(一) 教唆或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 蓄意報復考試工作人員;
(四)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其行為如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協會對參加考試人員做出處分決定的,應告知其所受的處分結果、所依據的事實和相關規定。參加考試人員對其所受的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受到處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異議,協會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基金從業人員存在第三十條情形的,協會可依據《基金法》等相關的規定,暫停或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 協會工作人員及其他考務人員在考試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在啟用前均屬于國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盜取。考試工作中發生泄密事件的,由協會組織查處,對涉嫌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由協會會同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組織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從業資格考試依據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考試報名費,并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從業資格考試財務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或協會對從業資格考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港、澳、臺地區居民以及外國籍公民符合條件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的,具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