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的概念
房地產經紀實指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房地產交易而提供居間、代理等專業服務的行為。
目前我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類型主要是房地產居間和房地產代理。
房地產居間
房地產居間是指向委托人報告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并向委托人收取傭金的行為。
房地產代理
房地產代理是指以委托人的名義,在委托協議約定的范圍內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房地產交易而提供專業服務,并向委托人收取傭金的行為。
房地產居間與代理的區別
房地產居間的服務對象十分廣泛,但居間人與委托人之間一般不存在長期固定的合作關系,居間人錦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紀活動,并承擔責任。
房地產居間的服務對象雖不如居間活動那樣廣泛,但經紀人與委托人之間一般都有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而且只能以委托人的名義在委托人允許的權限內開展經紀活動,由此產生責任和權利也全部歸委托人,而經紀人只收取代理傭金。
傭金
傭金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完成受委托事項后,由委托人向其支付的報酬。
房地產經紀的特點
服務性
專業性
問:為什么房地產經紀具有很強的專業性?
房地產直接以土地為基本物質構成要素,不僅造成了其空間位置的固定性,還使得它成為一種不完全的勞動產品。
房地產作為價值量很大的單項產品,人們在購買房地產商品時,常常需要信貸的支持。
房地產是人們生活、生產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質資料,這就要求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僅把握房地產交易作為經紀活動的一般規律,還要洞悉和把握其所涉及的社會、情感等因素,盡力促使每一筆交易能產生最大的社會效益。
房地產作為不動產,其交易須通過一系列法律程序才能完成,這就要求房地產經紀人員必須熟悉與房地產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具體程序和手續。
地域性
房地產經紀的作用
傳播經濟信息
加速商品流通
優化資源配置(掌握 P180)
規范和完善房地產市場(掌握P181)
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房地產經紀的產生與發展
2006年10月,建設部、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聯合發布《中國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和《房地產經紀業務合同推薦文本》。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