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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援助
就業援助,是指國家采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一)就業援助對象
就業援助對象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對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就業援助措施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幫扶制度,通過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提供就業崗位信息、組織技能培訓等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在公益性崗位上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零就業家庭即時崗位援助制度,通過拓寬公益性崗位范圍,開發各類就業崗位等措施,及時向零就業家庭中的失業人員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三)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責任
《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1.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2,殘疾人職工的權益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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