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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師考試初級人力資源預習講義(81)

發表時間:2011/12/21 11:06:1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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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初級人力資源專業與實務預習:勞動合同訂立(上)

第十四章 勞動合同

學習目標:

測試應試人員是否理解法律、法規和規范文件規定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和內容,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內容,并能夠運用相關法律知識處理勞動合同管理問題。

第一節 勞動合同訂立

一、勞動合同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發生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一種法律事實,即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勞動合同一經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即確立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采用以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是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普遍做法。我國從1983年起,全民所有制和集體企業開始對新招職工試行勞動合同制。1986年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規定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內招用工人,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1995年1月《勞動法》實施后,全國各類企業依法普遍實施了勞動合同制度。

練習一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 )

A.必須訂立口頭的協議 B.必須協商簽訂勞務協議

C.必須訂立崗位聘用合同 D.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參考答案:D

解題思路:采用以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

二、勞動合同法律特征

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或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職責上具有從屬關系;

(4)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者完成再生產的過程。

三、勞動合同訂立原則

《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又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是:“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一)合法原則

合法,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并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首先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用人單位必須具備法人資格或經國家有關機關批準依法成立,能依法承擔履行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最低就業年齡,具有勞動能力,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的,還必須年滿18周歲。其次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與形式合法,即勞動合同應以法律規定的形式簽訂。

(二)公平原則

公平,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及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上應當體現公平。對勞動合同內容的約定,以及雙方承擔的權利義務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擔不公平的義務,而免除自身的法定責任。

(三)平等自愿原則

平等,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自愿,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自于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充分地體現了自己訂立勞動合同的意圖,經過平等協商而達成協議。

(四)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或各項條款,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討論、協商,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確定。

(五)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中,應當真實地提供相關信息,互相如實陳述有關情況,不得以欺騙或誘導的方式,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而簽訂勞動合同。有欺詐行為簽訂的勞動合同,受損害的一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但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四、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③勞動合同期限;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⑥勞動報酬;⑦社會保險;⑧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不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二)約定事項

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法定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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