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師考試試題及答案由2011年中國經濟師考試網匯編整理
第二節 消費稅制
四、熟悉消費稅的征收方法:包括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消費稅的納稅期限。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稅款。
(三)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而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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