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理機構
我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有獨資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對于國有獨資公司來說,經理是必須設置的職務。經理是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最重要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的重要輔助業務執行機關。
關于董事會和總經理的關系,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作了如下規定:第一,總經理負責執行董事會決議,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對董事會負責,接受董事會的聘任或解聘、評價、考核和獎勵;第二,董事會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或建議,聘任或解聘、考核和獎勵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第三,按照謹慎與效率相結合的決策原則,在確保有效監控的前提下,董事會可將其職權范圍內的有關具體事項有條件地授權總經理處理;第四,不兼任總經理的董事長不承擔執行性事務。在公司執行性事務中實行總經理負責的領導體制。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向董事會負責,接受董事會的監督。
國有獨資公司經理機構的職權與義務,與前文所述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機構的職權、義務相同。
相關文章: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