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的防范與解決
知識點一、合同爭議的防范
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般都無意違反法律或者合同的約定,并希望合同能順利履行,從而實現各自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合同爭議時有發生,合同爭議較多發生于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以及合同權利的行使過程之中。合同訂立時的漏洞與履行中對合同訂立的內容理解上有偏差以及當事人某些情況的變化,造成合同的不能全面履行,是導致合同爭議發生的主要原因。
(一)認真訂立合同
防止合同爭議發生首先應重視合同訂立的環節,從而訂立嚴謹的合同。
1遵循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
在合同的訂立中,應當堅持平等自愿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及合法的原則。這是合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作為解決合同糾紛的依據。
2.注意合同要素的完全
合同法律關系構成要素有合同主體、客體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合同主體應是合法的,訂立雙方應該具備與訂立合同相對應的資信能力、經營權和經營能力;合同客體要合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通過合同主要條款體現的,因此,合同的主要條款應齊備,內容要具體,語言要準確,防止疏漏或產生歧義。
3.合同的公證與鑒證
為確保訂立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合同公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1)合同公證。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的行為及合同的內容真實、合法的活動。合同公證的內容包括:①對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公證;②對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公證;③對符合條件的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2)合同鑒證。合同鑒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合同鑒證的內容包括:①審查當事人是否有主體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②審查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述是否清楚、真實;③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政策和有關要求;④審查合同的條款是否完備,文字表達是否準確,合同簽訂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⑤審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通過合同公證或鑒證,對合法、真實的合同予以證明;對違法、虛假的合同予以否定;對不完整或有缺陷的合同提出修改意見,能夠防止和減少經濟合同糾紛,及時發現無效合同或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二)嚴肅履行合同
注重合同的履行也是防止合同爭議產生的重要措施。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實現的手段,也是合同法律效力的表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主要應遵循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經濟合理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3)經濟合理原則。
合同爭議一旦發生,必須公正及時地解決,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可以通過四種途徑解決合同爭議,即協商、調解、提請仲裁機構仲裁、經濟訴訟。
(一)協商
發生合同爭議時,各方當事人應當首先選擇友好協商的方式化解相互之間的分歧與矛盾。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有利于繼續和鞏固業已形成的合作關系,也是最經濟的辦法。
(二)調解
在友好協商不能解決合同爭議時,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所謂“當局者迷,旁觀者清”,調解機構能找出爭議癥結所在,通道對有過錯者的規勸,對無過錯者的說服,最終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共識,化解合同爭議。合同爭議可以由第三方調解。
(三)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仲裁是一種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由仲裁機構對經濟合同爭議進行裁決的一種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只要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就可以通過仲裁途徑解決合同爭議,仲裁機構受理仲裁申請以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為前提條件。仲裁機構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仲裁能夠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解決合同爭議的重要方式之一。合同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四)經濟訴訟
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據《民事訴訟法》對經濟糾紛案件依法進行審理判決,保護當事人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的審判活動。我國經濟訴訟的基本制度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合議制度。合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經濟案件實行集體審理和評議的審判制度。合議庭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或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參加案件的審理或不得參與有關訴訟活動的制度: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③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3)公開審判制度。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經濟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的審判,即經過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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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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