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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案例看不懂,請解釋一下持有公司51%股份,采取累積投票制為什么最多只能選3名自己的董事?
名師答疑:500票,選5個董事,平均每個董事100票。大股東255票,其他股東245票,如果大股東把所有票平均投給5個懂事,每人51票。此時其他股東對其中五人每人投52票,可以投4人,還剩35票,給第五個人,此時可以選自己的4個人。顯然大股東不會這樣做,結果是大股東投三個人,2人各100票,1人55票。其他股東選2人各100票,第三個人只能45票,所以大股東最多選3人。
相關內容:案例:某公司要選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股,股東共10人,其中1名大股東持有51股,即擁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東共計持有49股,合計擁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個表決權,則控股51%的大股東就能夠使自己推選的5名董事全部當選,其他股東毫無話語權。
但若采取累積投票制,表決權的總數就成為100×5=500票,控股股東總計擁有的票數為255票,其他9名股東合計擁有245票。根據累積投票制,股東可以集中投票給一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數多少的排序確定當選董事,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其他股東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當選,而控股比例超過半數的股東也最多只能選上3名自己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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