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第三十二章物權法律制度中擔保物權的歸納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四、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為確保債務清償的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屬的權利上設定的,以取得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以取得擔保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實質內容。擔保物權具有確保債務履行以及促進資本和物資融通的功能。
2.法律特征
(1)擔保物權具有價值權性。
(2)擔保物權具有法定性
(3)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一般情況下,擔保物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擔保物權的成立以債權的成立為前提,而且因債權的轉移而轉,因債權的消滅而消滅。應當注意,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并不是絕對的,如最高額抵押并不以債權的存在為其發生或存在的前提條件。
(4)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擔保的債權未全部清償前,擔保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力
(5)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幾種主要的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1.抵押權
抵押權:財產不轉移占有。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抵押權的產生與存在須以一定的債權關系的存在和發生為基礎和前提。
抵押權的設定通過兩種方式,即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定抵押權)和基于當事人所訂立的抵押合同而設立(意定抵押權)。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可以作為抵押權標的的財產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
禁止抵押的財產(掌握) |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 | 下列財產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對于上述不動產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例題·單選題】(201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列財產中,可以設定抵押的是( )。
A.建設用地使用權
B.土地所有權
C.使用權有爭議的財產
D.依法被查封的財產
『正確答案』A
2.質權
質權: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
質權和抵押權都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但二者是不同的擔保物權,質權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質權的設定必須轉移占有,以某些特定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2)質權的標的主要為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3)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權、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我國《物權法》規定,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下列權利可以質押:(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3.留置權
留置權: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留置該動產,并依法將動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的成立無需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一種法定的擔保債權。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該規定體現出了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在受償順序上的不同。
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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