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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預習講義(139)
(四)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
1.了解監督檢查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了解監督檢查部門的職權
(五)了解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四、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一)產品質量法概述
掌握產品的概念: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1.熟悉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注意產品質量抽查制度中,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查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
2.了解產品質量的社會監督
公民個人的監督權、社會組織的監督權、公眾的檢舉權
(三)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生產者的義務包括作為的義務和不作為的義務。掌握產品質量的要求,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的要求;熟悉不作為的義務
1.作為的義務產品質量的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②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③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產品質量檢驗的合格證明。②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的廠名和地址。③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④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⑥特殊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運輸注意事項。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2.不作為的義務①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②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③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④不得摻雜、 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四)熟悉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進貨驗收義務;2.保持產品質量的義務;3.有關產品標識的義務;4.遵守有關禁止性規范。注意第3、4項義務。
(五)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1.生產者、銷售者的法律責任
(1)熟悉生產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注意生產者在何種情形下,不承擔賠償責任。
注意: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了解生產者、銷售者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了解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3.了解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掌握消費者的概念:為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注意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各種生產資料時,參照本法執行。
(二) 消費者的權利
1.安全保障權;2.知悉真情權;3.自主選擇權;4.公平交易權;5.獲得賠償權;6.結社權;7.獲得相關知識權; 8.受尊重權;9.監督批評權。
(三)熟悉經營者的義務
注意: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
如果經營者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單方做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其內容無效。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四)熟悉爭議的解決
①與經營者協商和解;②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③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④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
1.熟悉損害賠償責任承擔主體的確定
第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第二,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三,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若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原企業分立或合并的,消費者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五,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若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直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六,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第七,消費者因虛假廣告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若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
熟悉經營者在什么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
注意: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3.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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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