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四、國債
一、國債的基本含義
1、一國中央政府為主體,依據有借有還的信用原則取得的資金來源,是一種有償形式的、非經常性的財政收入。
2、國債產生需要具備的兩個條件:
(1)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社會存在閑置資金;
(2)財政方面存在資金需要。
3、國債特征:
(1)自愿性
(2)有償性
(3)靈活性
二、國債的種類
(1)按發行地域:內債(國內資金總量不變)、外債(國內資金總量增加);
(2)借入到償還債務時間:短期國債(1年內國庫券)、中期國債(1-10年)和長期國債(10年上);
(3)利率變動:固定利率國債(發行時確定)、浮動利率國債(物價指數、市場利息率變化) ;
(4)能否在證券市場流通:上市國債(自由買賣轉讓)、非上市國債 (到期獲得本金和利息);
(5)國債債務本位:貨幣國債(債權債務關系以貨幣為計量)、實物國債 (實物作為債務本位、高通脹采用)
三、國債的政策功能
1、彌補財政赤字(產生的副作用比較小)
2、籌集建設資金
3、調節貨幣供應量和利率
4、調控宏觀經濟(引導資金流向,調增產業結構)
四、國債的負擔和限度
(一)從4個方面分析國債負擔
1、認購者即債權人的負擔;
2、政府即債務人的負擔;
3、納稅人的負擔;
4、代際負擔。
(二)衡量國債絕對規模的三個指標
1、歷年發行國債的累計余額;
2、當年新發行國債的總額;
3、當年到期需還本付息的債務總額。
(三)衡量國債相對規模的兩個指標
1、國債負擔率:即國民經濟承受能力;
表示:國債累計余額/國內生產總值;
國際公認的國債負擔率的警戒線為發達國家不超過60%,發展中國家不超過45%。
2、債務依存度:即當年國債發行額與當年財政支出的比率。
我國的該指標計算口徑有兩種:
(1)全國財政的債務依存度:
當年的債務收入額/當年的全國財政支出額。
(2)中央財政的債務依存度:
當年的債務收入額/當年的中央財政支出額。
根據國際通用的控制指標,國債依存度一般以15%-20%之間為宜。
五、李嘉圖等價定理
1、國債有害論觀點:政府支出通過稅收融資和通過發行國債融資沒有區別,即稅收和債務等價。
六、國債制度
國家為管理國債的發行、償還和交易,調節經濟活動,以法律和政策形式所確立的一系列準則和規范。包括國債發行制度、國債償還制度和市場交易制度。
(一)國債發行制度
1、發行制度:由發行條件和發行方式構成。
2、國債發行條件:政府以證券籌集資金時所申明的各項條款或規定,包括國債種類、發行日期、發行權限、發行對象、發行數額、票面金額、發行價格、利息率、利息支付方式等。
決定國債發行條件的關鍵是國債發行方式。
3、國債發行的方式:
(1)公募招標:公開招標投標確定發行條件;
( 2)承購包銷: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簽訂承銷合同,實現國債銷售任務方式;
(3)直接發行:親自向特定發行對象(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養老基金、信托公司等)推銷國債;
(4)“隨買”方式:小投資人發行不可上市國債方式。
(二)國債償還制度:
1、抽簽分次償還:償還期內分年度確定一定償還比例,政府按國債券號碼抽簽對號;
2、到期一次償還:到期后按票面額一次全部兌付本息;
3、轉期償還:新發行國債償還到期國債本息;
4、提前償還:政府累積資金充分滿足資金需求;
5、市場購銷法:按國債行市適時購進國債,到期前逐步清償。
(三)國債市場制度的構成
1、根據國債交易層次國債市場分為:
(1)國債發行市場:中央政府、發行中介機構和投資購買者;
(2)國債流通市場:國債投資者變現的機會。
分為:
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運作;
場外交易市場:分散交易形式運作,包括柜臺市場和店頭市場。
2、證券交易所內國債交易分類
按國債成交訂約和清算的期限劃分:
(1)現貨交易(最普通、最常用的方式):成交(談妥交易)=交割(交券付價);
(2)回購交易:債券持有人賣出一筆債券同時,簽訂協議承諾約定期以約定價格買回同筆債券,第一筆是即期交易,第二筆是遠期交易;
(3)期貨交易:以國債期貨(將來)合約為對象交易;
(4)期權交易:交付期權費,到期有權買進或賣出的契約
七、國債市場功能
國債市場具有兩個方面功能:
1、實現國債的發行和償還:國家采用固定收益出售和公募拍賣方式
2、調節社會資金的運行
八、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
(一)我國政府性債務的分類與規模(多選)
1、分類:
(1)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由財政資金償還
(2)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或有債務)
(3)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債務人出現償債困難,政府給予一定救助的債務(或有債務)
2、我國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是可控的,但由的地方也存在一定風險隱患。
(二)中央政府債務管理制度
中央政府債務實行余額管理,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批。
(三)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
(1)建立規范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2)地方政府舉債規模的報批: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
(3)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分類管理:一般債務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4)嚴格限定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
(5)建立健全債務風險預警及化解機制;
(6)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將政府性債務作為一個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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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