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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考點串講(19)
第二十七章 控制職能
一、 控制工作概述
1.控制的概念
2.控制的過程
一般包括三個步驟——建立標準、衡量績效和糾正偏差。
3.控制的主要類型
根據控制的時間點,可以將控制分為前饋控制(事前控制)、現場控制(事中控制、過程控制)和反饋控制(事后控制)。
二、控制工作的基本原則:10項
第二十八章 法的一般原理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考題分值1分左右。
一、法的概念、本質和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維護、鞏固和發展一定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范體系。
(二)法的本質
1.法的階級性
2.法的國家意志性
3.法的物質制約性。法最終決定于構成物質關系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
(三)法的特征
1.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強制性。
2.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
3.法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
4.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5.法具有普遍性
6.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法律程序保證實現的社會規范
7.法是具有嚴格的程序規定的規范
提示:
法的概念、本質、特征結合掌握。
二、法律規則的邏輯構成和分類
法律規則是構成法的細胞。
(一)法律規則的邏輯構成
1.假定條件
2.行為模式
3.法律后果
(二)法律規則的分類
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釋
(一)法的制定
1.概念
2.立法程序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二)法律解釋
(1)立法解釋:效力最高。基礎。
(2)行政解釋
(3)司法解釋
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一)法的功能
1.規范作用:5項
2.社會作用:2項
(二)法的效力
即法的約束力,來自于國家強制力。
(三)法的效力范圍
1.對象效力:
(1)屬人主義;(2)屬地主義;(3)保護主義(4)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我國)。
2.空間效力
3.時間效力
(1)法的生效時間
主要有三種: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該法律規定具體生效時間;規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
(2)法的終止生效時間。
(3)法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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