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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輔導:民法基礎知識
民事主體
考試內容:
1、公民(自然人)的概念、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3、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
4、法人的概念,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聯營
要點:
1、公民(自然人)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這一自然狀態而作為民事主體的人,與法人相對應。
公民是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
2、民事權利能力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2)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3)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4)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為能力
(1)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和資格。
(2)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情況:
①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②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精神病人如果對于比較復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并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后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 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精神病人 ( 包括癡呆癥人 ) 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后果的,可以認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3)注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4、監護
(1)監護: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
(2)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的人為監護人。
5、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 宣告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2) 宣告死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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