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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的基本內容
我國《勞動法》共有十三章一百零七條,分章對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吣司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十一個方面的內容做了專門規范。
二、勞動法確立的主要制度
(一)促進就業制度
是指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職業技能開發、就業服務、失業救助等法律制度。
(二)勞動合同制度
是指規范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法律制度。
(三)集體合同制度
是指代表勞動者權益的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訂立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并用于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制度。
(四)勞動標準制度
是指國家為保護勞動者利益而制定的有關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特殊勞動保護等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方面的法律制度。
(五)社會保險制度
是指國家為使勞動者通過參加社會勞動后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能夠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的法律制度。
(六)企業規章制度
是指企業依法制定并在本單位實施,進行勞動力管理的相關制度。
(七)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是指從用人單位外部采取措施來協調勞動關系的法律制度。
三、勞動法律的表現形式
勞動法律的表現形式,是指勞動法律規范的具體形式,也稱為勞動法的淵源。我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按其規范的效力層次與范圍不同,可以分為七類:①憲法中有關勞動問題的規定;②《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國務院制定的勞動行政法規;④地方性勞動法規;⑤《集體合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勞動規章;⑥我國政府批準生效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⑦其他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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