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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筆記:法律
第六部分 法律
三十一、法律
1、“調整經濟的法律”和“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與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并列的一個法律部門,是現代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調整經濟的法”:是調整圍繞社會物質財富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過程所進行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是一國所有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傳統法律體系的民法商法、近代的經濟法、調整國內經濟關系的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法律對經濟調整經歷三個階段:
①奴隸制社會和封建社會,是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②封建社會末期和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從最初的諸法合一發展為刑法、民法分離;以后又分民法、刑法、刑政法,以致發展到十幾個法律部門。這時期對經濟關系調整起主導作用的是民商法。
③當代社會,法律體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經濟法共同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同時社會保障法、環境保護法等也成為調整經濟關系的輔助性法律部門。
1、 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的法律體系
①民商法。它處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場經濟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調整市場經濟力量發揮作用的經濟領域。
1)市場作為商品經濟運行的載體,在體系上必須具備的首要條件,是市場主體(商品生產者、經營者)能作為獨立的、能動的主體進入市場。民事主體制度、商法中的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三資企業法律制度。
2)人類要進行物質資料的生產,首先要完成人與生產資料的結合。在法律上表現為物權法律制度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3)市場,在抽象意義上表現為各種交易關系的總和。
4)民事責任制度。主要體現在民法上的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制度。
②經濟法。是市場經濟制度的基本法,其調整對象: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所形成的法律關系。
調整和規制:1)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活動,如企業市場準入、計劃法、財稅法、金融法、會計法、銀行業法、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土地法等;2)政府對市場的管理活動,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3)國家直接從事的經濟行為,如政府采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③其他法律部門。主要還包括勞動法、環境法、社會保障法等,廣泛意義還包括:憲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
3、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組織管理性的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法律規范總稱。其調整對象有三類:
①經濟管理關系,是一種宏觀管理關系。1)它是一種經濟關系,不同于行政指導關系;2)它以市場經濟體制為基礎;3)它是宏觀領域的經濟關系;4)宏觀經濟管理關系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如發展計劃、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等,并產生各種相應關系)。
②市場管理關系,是國家在市場管理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包括:1)維護公平競爭關系;2)產品質量管理關系;3)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
③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主要表現為:1)國家通過政府機構或設立企業、委托代理人直接參與經濟活動或經濟關系,如招標、定(購)貨、發包、出讓、信貸、擔保等發生的合同關系;2)平等的國家機關或財政主體之間的經濟協作關系。
4、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的本質,有兩層含義:一是一般意義上的法的社會性和階級性等;二是經濟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性質或屬性。經濟法是部門法、國家干預之法、參與經濟之法,具體如下:
①它是平衡協調法;②它是社會本位法;③它是系統、綜合調整法;④它是經濟民主和經濟集中對立統一法;⑤它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5、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宗旨和本質的具體體現。具體包括:
①平衡協調原則,是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其基本要求: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實質公平與社會效益的統一、經濟民主與經濟集中的統一、看得見的手與看不見的手的統一、國家調控與市場資源配置的統一。
②維護公平競爭原則,是一項核心的、基礎性的原則。
③有限干預原則,要求政府的干預合法、合理、合經濟規律。
④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它是經濟法靈魂的一項根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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