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商業專業知識與實務第八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第三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學習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三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一、國際貨物運輸合同
(一)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分類
(1)按承運方式的不周,運輸合同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水路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管道運輸合同及多式聯運合同。
(2)按合同期限劃分,貨運合同可分為長期合同和短期合同。長期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短期合同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合同,如年度、季度、月度合同。
(3)按貨物數量劃分,貨運合同可分為批量合同和運次合同。批量合同一般是一次貨運貨物數量較多的大宗貨物運輸合同;運次合同一般是托運貨物較少,一個運次即可完成的運輸合同。
(4)按合同形式劃分,可分為書面合同和契約合同。書面合同是指簽訂正式書面協議書形式的合同;契約合同是指托運人按規定填寫貨物運輸托運單或貨單,這些單證具有契約性質,承運人要按托運單或貨單要求承擔義務,履行責任的合同。
(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特征
(1)當事人是貨主和承運人雙方,貨主包括起運人和收貨人兩個方面或是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托運人既是起運的托運人也是收貨人)。簽訂貨運合同的承運方必須持有經營貨運的營業執照,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
(2)運輸合同是義務有償合同,作為當事人的雙方互相承擔義務,根據合同的規定承擔義務。承托雙方除了就合同的必要條款達成協議外,還要求托運人必須將托運的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合同才能成立。
(3)國家提供基礎平臺的運輸領域(如鐵路運輸、航空運輸等),運輸合同有固定的標準,如運輸的速度、運輸線路、運輸標準等,這是單方面的要約邀請。
(4)對于構成國家物流平臺一部分的運輸部門,向社會公眾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一般都明示合同文本,在具體辦理運輸事宜時,不再單獨簽約,而以貨物單據作為雙方承擔義務的約定文件。
(5)如果承運人是一般運輸企業,如第三方物流企業,運輸合同的確立,則需要進行協商、談判,雙方共同約定協議條款。
(三)主要貨運合同:
1.海上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主要有兩種,即提單和租船合同。
(1)提單是證明海上運輸合同成立和證明承運人已接管貨物的單證。它既是貨物收據,又是貨物所有權的物權憑證,還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合同)的證明。
(2)租船合同是合同雙方按照自愿的原則所達成的規定出租人提供船舶給租船人使用并由租船人支付出租人一定的運費和租金的協議。在租船條件下,當租船人也是貨物托運人時,如果沒有相反的協議,則租船合同就是運輸合同。按照租船方式不同,租船合同分為定程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
2.鐵路運輸合同:在企業的商品運輸實務中,通常以鐵路單據作為鐵路運輸的合同。
鐵路運輸單據是鐵路運輸公司與發、收貨人之間締結的運輸契約,對發、收貨人和鐵路運輸公司都具有法律效力。該運單從始發站隨同貨物附送至終點站并交給收貨人。它不僅是鐵路運輸公司承運貨物出具的憑證,也是鐵路運輸公司與貨主交接貨物核收運雜費和處理索賠與理賠的依據。運單內容通常包括貨物名稱、單位、數量、件數、毛重、凈重、發站、到站、運輸方式(整車或零擔)、車數、發貨日期、車號、運費等。
3.航空運輸合同:航空運輸以航空運單作為運輸合同,航空運單是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書面單據。航空運單分主運單(由航空公司簽發)和分運單(由航空貨運代理公司簽發)。運單內容主要包括收貨人名稱和地址、發貨人名稱和地址、發貨地機場名稱、目的地機場名稱、保險金額、貨物件數、貨物重量、計費金額、運費金額、貨物品名及數量、貨物的標記、號碼和包裝種類等。
(四)租船運輸合同
國際海上貨運合同是指船主與貨主之間簽訂的,由承運人或船舶出租人負責將貨物由一港經海路運至另一港,交由收貨人,由托運方(收貨人)支付運費的協議。國際海上貨運合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班輪運輸合同,另一類是租船運輸合同。
1.國際班輪運輸合同:班輪運輸合同是指托運人將一定數量的貨物交由輪船公司(承運人),由承運人按固定的航線、沿線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將貨物送達目的港,由托運人支付固定運費的協議。班輪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買方或賣方。承運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除托運人和承運人外,班輪運輸合同中還常常出現合同第三人即運輸合同的收貨人,他對運輸合同的履行不負任何責任,一般而言,收貨人在收貨時發現貨損貨差或滅失時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承運人索賠,而只能請求發貨人或以發貨人的名義向承運人索賠或向法院起訴。但如果收貨人本身即為托運人,收貨人自然可以直接向承運人索賠。
2.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又稱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約定港口之間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艙位,承運約定的貨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訂立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是為了運輸大宗貨物,或者是因為班輪航線無法滿足貨物運輸的需要。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運費按所承運的貨物數量計算,與航程所用的時間無關,出租人承擔了時間風險。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點包括以下內容:
(1)航次租船合同的當事人稱為出租人和承租人。
(2)航次租船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實踐中多以標準格式合同為基礎,加以增刪或修改而訂立。
(3)出租人負責船舶營運并負擔費用。
(4)運費計算方面,班輪公司制訂了承運人的運價表,按所運貨物噸數或體積乘以費率來計算運費。
(5)航次租船合同規定用于貨物裝卸的期限和裝卸時間計算辦法,并計算滯期費和速遣費。
3.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又稱期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法。定期租船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涉及雙方權利義務往來的電報、電傳以及信函均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點包括以下內容:
(1)出租人提供配備船員的船舶。
(2)按約定租期支付租金。
(3)按約定用途使用船舶。
4.光船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只將船舶及船上的機器和設備租與承租人使用而不配備船員。承租人按雙方約定支付租金的協議。船上人員配備方面,有些國家法律規定, 船長必須是船舶出租人所在國國人,且在合同中還可規定由船東代租船人選任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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