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民航考點精粹:國際民航公約
一、《芝加哥公約》
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會議簽訂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即《芝加哥公約》,該公約是涉及國際民用航空在政治、經濟、技術等領域各個方面問題的綜合性文件,分4個部分22章96條。《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于1947年4月4日起生效。與其同時簽訂的還有兩項協定,即《國際航空過境協定》和《國際航空運輸協定》。該公約是目前國際上被廣泛接受的最重要的一個國際民航公約。
該公約的主要內容包括:
1.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
2.根據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和實踐,公約對定期和不定期飛行的權利作出了規定。
3.對從事國際飛行的航空器的國籍和航空器應具備的條件作出規定。
4.締約各國同意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通過發布特別規章或其他方法,以便利和加速航空器在締約各國領土間的航行。
5.制定國際民航技術標準和建議措施
6.關于國際航空運輸協會遞交統計資料和聯運問題的規定。
7.關于組成國際民航組織的規定。
二、《華沙公約》
《華沙公約》簽訂于1929年10月12日,全稱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是國際上第一部重要的航空私法。公約于1933年2月13日生效。我國于1958年7月20日送交了加入書,公約于1958年10月18日開始對我國生效。
(1)出票地點和日期;
(2)出發地點和目的地;
(3)協議的經停地點;
(4)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5)聲明承運受本公約規定的責任規則的約束。
公約還規定,承運人對旅客交運行李除手提行李外,必須出具行李票,一式兩份,一份交給旅客,一份歸承運人。行李票上應包括以下項目:
(1)出票地點和日期;
(2)出發地點和目的地;
(3)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4)客票的號碼;
(5)聲明行李將交給行李票持有者;
(6)行李件數和重量;
(7)聲明價值;
(8)聲明運輸受本公約規定的責任規則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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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