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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筆記:合同法律制度二
6、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指債務人依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包括: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全面履行原則,其要求:①履行主體適當;②履行標的適當;③履行期限適當;④履行地點和方式適當。
屆滿履行的屬遲延履行;履行地點應在約定或法定地點履行,如果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積極履行以下義務:①通知義務;②協助履行義務;③保密義務。
債權人協助履行的義務包括:1)及時接受履行;2)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必要條件;3)在發生債務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債務時,應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擴大損失等。
保密的內容有:對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財務狀況。
雙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債務人在法定條件下對抗權利人請求權而暫時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
①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互負債務且無先后履行順序,應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②不安抗辯權,指在雙務合同中有先付義務的當事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人具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以中止自己先給付義務的履行。
后給付人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包括:1)經營狀態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③先履行抗辯權,指在雙務合同中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的一方當事人,在履行義務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拒絕先履行一方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
它是一種延期抗辯權,只能使對方的請求權延期,而不能消滅對方的請求權。
7、合同的終止
①合同履行,它是合同終止的最正常、最主要的形式;
②抵銷,抵銷的條件:1)當事人雙方互相有債務、債權;2)當事人雙方的給付債務應為同一種類;3)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均已到履行期;4)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均是可以抵銷的債務。
不得抵銷的債務(法定或約定):1)相互提供勞務的債務;2)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3)法律規定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4)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債務。
③提存,指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債務人提存后,債務人的債務即告消滅。
④免除債務,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全部免除的合同關系終止。
⑤混同,混同的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合并)、特定承受。特定承受,指債權人讓與或債務人承擔而承受權利義務。
概括承受是主要原因,混同導致合同關系絕對消滅;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8、合同的擔保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的擔保,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措施保證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項法律制度。其法律特征:①它具有明確的目的性;②它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③它具有從屬性。
9、合同擔保的形式
擔保物權都是合同擔保的形式,除此之外還包括:
①保證,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不得為保證人的有: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保證,包括一般保證、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指保證人只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保證。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債任。保證人的這種權利就叫先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不享有先抗議辯權。當保證合同當事人雙方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②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訂立時或履行前,給付對方一定數額金錢的擔保方式。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效力:1)證約效力,能夠證明合同的成立、但不能證明主合同的效力;2)預先給付和抵銷的效力;3)擔保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是實踐合同,從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最高限額),超出部分的部分應無效。
定金罰則與違約金的區別:1)交付時間的不同,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違約金只能在違約行為發生后交付;2)效力不同,定金具有證明合同成立、預先給付的效力,違約金沒有;3)性質不同,定金主要起合同擔保的作用,違約金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金,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其中的一種。
10、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其法律特征:①它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也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②它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期限成立期間;③它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
債權人的代位權,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這說明,代位權突破了相對性規則。
代位權須具備下述條件: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②債務人享有債權,但該債權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③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④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害。
代位權應向法院提出,當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了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債權人的撤銷權,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其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
撤銷權的行使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債務人有處分財產的行為;②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危害到債權;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④債務人以不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侵害債權,債權人證明受讓人知情的。無償行為須具備上述三項條件,有償行為須具備上述四項條件,經法院認定撤銷權成立的,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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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