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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初級人力資源專業與實務預習: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下)
2.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3.少數民族放假的節日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根據規定,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二)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人。”
1.年休假標準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年休假標準是: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巧天。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人年休假假期。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l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2.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第(2) ,(3) ,(4) ,(5)項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年休假方式
根據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人。
4.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人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人。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人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 75天)進行折算。這里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人的計發辦法也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
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三)探親假
1.職工探親假待遇
探親假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父母的假期待遇。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職工休探親假的,單位應根據需要給予路程假。但職工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其探親往返的路費可按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
2.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假期
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未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給假4個月;3年一次的,給假70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給假。已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0天,不予累計。歸僑職工回國參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國內(內地)會見從國外或港澳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出境探親假期,是指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另外,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四)婚喪假
根據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
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五)女職工產假
《勞動法》第5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在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產假期間,企業應照發其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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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