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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預習講義(138)
(4)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4.熟悉商標局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注冊商標。
注意對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
商標爭議的類型裁定的規定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關于禁用標志和不恰當使用三維標志的規定,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關于侵害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代理人擅自注冊他人商標屬于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情況的,以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除以上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但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方的商標管理工作。
掌握在什么情況下,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①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②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③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④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
6.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1)熟悉注冊商標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種類
(2)對注冊商標侵權行為和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
二、反壟斷法律制度
(一)熟悉我國《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
(3)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4)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二)壟斷行為的種類
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熟悉其主要表現。熟悉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哪些壟斷協議,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哪些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哪些情形時,不適用上述規定。
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熟悉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哪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熟悉如何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我國對經營者集中規定了事前申報制度。經營者集中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4.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三)了解反壟斷調查機制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采取相應措施時,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一)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立法目的,熟悉調整對象
調整對象: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在監督管理機構與經營者之間的監督管理關系、經營者相互之間以及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民事賠償關系。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熟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經營者違背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掌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
1.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2.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在主觀上有違背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過錯,客觀上有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的客觀事實。
3.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而被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侵害和擾亂的市場競爭秩序和社會關系。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1.假冒偽劣行為
2.限購排擠行為
3.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4.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5.虛假宣傳行為
6.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7.低價傾銷行為
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8.搭售行為
9.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1)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10.詆毀商譽行為
11.通謀投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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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