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組織(ICAO)
國際民航組織是協調各國有關民航經濟和法律義務,并制定各種民航技術標準和航行規則的國際組織。944年11月1日至l2月7日在美國芝加哥召開了有52個國家參加的國際民航會議,簽訂了《國際民航公約》(簡稱芝加哥公約),并按《國際民用航空臨時協定》設立了“臨時國際民航組織”。1947年4月4日公約生效,“國際民航組織”正式成立。同年5月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總部設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
國際民航組織的宗旨和目的為:
1.保證全世界國際民用航空安全、有序地發展;
2.鼓勵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設計和操作藝術;
3.鼓勵發展用于國際民用航空的航路、機場和航行設施;
4.滿足世界人們對安全、正常、有效和經濟的航空運輸的需求,防止因不合理的競爭而造成經濟上的浪費;
5.保證締約國的權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締約國均有經營國際航空運輸企業的公平機會;
6.避免締約各國之間的差別待遇;
7.促進國際航行的飛行安全;
8.普遍促進國際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發展。
國際民航組織的主要活動是:
1.通過制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l8個技術業務附件和多種技術文件以及召開各種技術會議,逐步統一國際民航的技術業務標準和管理國際航路的工作制度;
2.通過雙邊通航協定的登記、運力運價等方針政策的研討、機場聯檢手續的簡化、統計的匯編等方法,促進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
3.通過派遣專家、顧問,建立訓練中心,舉辦訓練班及其他形式,以執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向締約國提供的技術援助;
4.管理公海上的聯營導航設備;
5.研究國際航空法,組織擬定和修改設計國際民航活動的各種公約;
6.根據締約國的建議和議事規則,通過大會、理事會、地區會議以及特別會議討論和決定涉及國際航空安全和發展的各種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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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