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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技能鑒定
《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根據這一法律規定,職業技能鑒定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條件,由考核機構對勞動者從事某種職業所應掌握的專業知識及實際操作技能做出客觀的測量和評價的一項考核活動,屬于標準參照型考試。勞動者通過鑒定合格后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是表明其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
職業技能鑒定分為知識要求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內容是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即考試大綱)和相應教材來確定的,并通過編制試卷來進行鑒定考核。知識要求考試一般采用筆試,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現場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產作業項目、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計分一般采用百分制,兩部分成績都在60分以上為合格。
我國的職業技能鑒定實行政府指導下的社會化管理體制,即按照國家法律政策,在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領導下,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對勞動者技能水平實施鑒定。一般來講,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以自愿為原則,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社會各類人員,可以根據單位實際需要或個人愿望決定是否參加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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