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吉林省經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實施辦法》的通知
吉人社規〔2021〕6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社局,省直各部門,駐吉有關中直單位: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和《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吉林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吉辦發〔2018〕37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經濟專業人才評價機制,推動高層次經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我們制定了《吉林省經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10月28日
吉林省經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經濟專業技術人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經濟人才隊伍,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和《吉林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吉辦發〔2018〕37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吉林省范圍內從事經濟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申報經濟系列高級職稱適用本辦法。
國家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經濟人員職稱評審。
第三條 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分別為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
第四條 經濟專業人員初、中級實行以考代評的方式,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
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采取考試、考核和答辯相結合的方式,申報人員需報名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考試成績達標且在有效期內方可申報。
正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采取考核和答辯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 全省經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社廳)具體負責組織管理。
第二章 申報人員基本條件
第六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等法律法規,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七條 按規定參加經濟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達到規定要求。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已辦結離退休手續人員。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在處分期內的人員。
(三)審查發現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業績成果、偽造佐證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
(四)與職稱申報相關規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報人員評審條件
第九條 高級經濟師
(一)系統掌握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
(二)能夠設計實施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推動經濟活動有序合規展開。
(三)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
(四)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經濟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
(五)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任職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任職滿5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任職滿10年。
第十條 正高級經濟師
(一)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經濟政策。
(二)熟練運用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高標準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經濟項目或活動方案,提升經濟運行水平。
(三)工作業績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
(四)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經濟活動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針對具體經濟問題,開展經濟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創新經濟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為本行業(地區、部門)的經營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
(五)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任職滿5年。
第十一條 參加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評審的經濟專業人員,從事經濟工作近五年內,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可予以優先考慮:
(一)主持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二)主持省部級及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重大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經濟領域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的經濟領域相關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被省部級及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的重大經濟活動,取得顯著成績;
(七)主持完成的經濟研究成果獲省部級及以上獎勵;
(八)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發表的專業論文,在經濟領域產生較大影響,受到同行專家公認。
第四章 職稱申報綠色通道
第十二條 向優秀經濟專業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經濟專業人員傾斜。對在創新經濟活動方式、構建新業態、推動行業發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經濟專業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經濟專業人員,重點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導經濟專業人員在基層一線建功立業。
第五章 申報和評審
第十三條 本人申報與承諾。申報人員應向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有關程序申報。同時承諾對所提供的申報材料和佐證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四條 單位審核與推薦。申報人員所在單位應對申報人員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將申報人員的思想政治方面表現、學歷、資歷、工作業績、學術成果、獲獎情況等內容,在本單位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單位主管部門對申報人員的學歷、資歷、工作業績、學術成果、獲獎情況等進行全面審核并加蓋部門印章。
第十五條 駐吉林省中直單位委托我省評審的,應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委托評審函》。
第十六條 申報方式。申報材料采用網上申報方式進行,申報人員應在規定期限內登錄“吉林智慧人社大人才一體化”信息系統進行申報。
第十七條 評審程序。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要求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公示。評審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評審結果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后,在官網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頒發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年”均指周年。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基層連續工作服務年限的規定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稱評審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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