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經濟師評審按照《浙江省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價條件》(浙人社發〔2014〕99號)規定執行,外語和計算機能力不作為申報的必備條件。浙江省高級經濟師評審條件如下: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價條件》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4〕99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我們對《浙江省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價條件(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以便不斷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7月9日
浙江省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價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對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要求,客觀公正地評價從事經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使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經濟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從事經濟咨詢研究、經濟管理決策和經濟管理實務等專業崗位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高級經濟師資格者,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和學術水平,是聘任高級經濟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人應遵紀守法、有良好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積極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服務。
第五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現聘任在經濟師崗位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
(一)獲得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后,擔任經濟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得碩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后,擔任經濟師職務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或大學普通班畢業,取得經濟師資格后,擔任經濟師職務5年以上。
先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取得規定學歷者,取得規定學歷前后的經濟師資格年限可合并計算。
經濟師資格含可以聘任經濟師職務的相關執業(職業)資格。
擔任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1年以上,因工作崗位變動,現實際從事經濟工作的,須轉評高級經濟師資格;或因實際工作崗位需要,擔任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1年以上,符合申報條件的,可兼評高級經濟師資格。
第六條 破格申報條件:
(一)不具備第五條規定的學歷(學位)、資歷條件的人員,但具備下列5項條件中的3項以上者,可以破格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破格申報一般只允許單破,即破學歷或破資歷,對資歷條件的破格,提前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1.設區市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或被列為設區市以上政府人才培養工程的培養對象,或被授予設區市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或榮獲政府授予的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者,或所主持的單位被授予省(部)級以上先進集體稱號;
2.主持管理企業(或大型項目)主要經濟業務工作,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近3年年均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或年均繳稅在100萬元以上的盈利企業(項目);
3.省、部級三等及以上或設區市(廳)級一等科技進步獎,經濟或其他社會科學研究成果項目政府獎勵的主要貢獻者;
4.作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過1本經濟研究、經濟技術或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著或譯著,或編寫過大、中專教材,并為主編、副主編及主要撰稿者;
5.獨立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國家專業性學術會議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論文集)或在公開發行的報刊雜志上發表過3篇以上有較高水平的經濟專業論文。
(二)雖未取得經濟師資格,但具備以下條件者,可以破格直接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
1.一定規模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40周歲以上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已在本企業任上述職務3年以上。
2.所在企業達到以下條件:
(1)建筑工程企業(盈利企業):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凈資產5000萬元以上,近3年年均工程結算收入1.5億元以上,外向度(省外建筑業產值占其總產值的比例,下同)50%以上;或具有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凈資產2500萬元以上,近3年年均工程結算收入7000萬元以上,外向度40%以上;或具有工程監理(或招標代理、或造價咨詢)甲級資質,凈資產500萬元以上,近3年年均營業收入2500萬元以上。
(2)房地產企業:具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及以上資質,近3年房屋建筑竣工面積累計25萬平方米以上,且近3年商品房銷售額累計25億元以上的盈利企業。
(3)交通建設工程企業:具有二級及以上總承包資質,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注冊資本金,近3年年均營業收入3億元以上的盈利企業。
(4)礦山企業(盈利企業):省級以上綠色礦山企業,近3年年均生產總值在50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金:金屬類、螢石類和地熱類礦山1000萬元以上;建筑石料類礦山2000萬元以上;石灰石類礦山3000萬元以上。近3年年均開采量:金屬類、螢石類礦山企業5萬噸以上;地熱類礦山企業30萬噸以上;石灰石類礦山企業100萬噸以上;建筑石料類礦山企業200萬噸以上。
(5)金融企業(盈利企業):法人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類、證券期貨類、保險類法人機構);或上年末存貸款余額分別達到10億元(含)以上的銀行類分支機構,上年證券期貨交易量達到全省證券期貨營業部平均交易量水平(含)以上的證券期貨公司分支機構,上年產險保費收入達2000萬元(含)以上和壽險保費收入達1億元(含)以上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6)其他類企業:近3年年均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凈資產收益率在6%以上;或近3年年均繳稅在500萬元以上的盈利企業;或近2年內本企業銷售收入進入全省本行業(大類)前10位。
3.具備以下條件中的3項:
(1)善于運用現代先進的專業技術、經濟管理知識及手段,研究和解決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難題,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2)省(部)級三等、設區市(廳)級二等及以上科技進步獎等相應政府獎勵項目的主要貢獻者,或被評為省(部)級以上優秀企業家、優秀廠長(經理),或獲得設區市(廳)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有突出貢獻中青年科技人員、優秀專業技術人員、優秀拔尖人才,或獲得設區市(廳)級相關榮譽稱號2項以上;
(3)獲得博士學位從事經濟專業工作滿2年,獲得碩士學位從事經濟專業工作滿7年,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專業工作滿10年,大學??茖W歷從事經濟專業工作滿20年,不具備上述學歷的人員從事經濟專業工作滿25年;
(4)正式出版過經濟專業方面的專著,或在公開發行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不少于2篇具有較高研究價值的經濟管理文章。
第七條 其他條件。
(一)申報人員須參加省統一組織的高級經濟師人機對話測評或專家面試答辯,主要考察應試人員經濟專業理論知識及經營管理工作能力。人機對話測評和面試答辯成績作為評價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1.40周歲以下的申報對象,須取得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B級合格成績或達到省合格標準。40周歲以上申報對象的外語水平不作為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的必備條件,只作為專家評審的依據之一。符合外語免試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2.45周歲以下的申報對象須按規定提供全國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4個模塊)或符合相應免試條件。
(三)年度考核要求:申報對象近3年年度考核為合格(或稱職)以上,破格申報對象須有1年以上年度考核為優秀。
(四)繼續教育要求:任職期間參加相關繼續教育培訓,并達到規定學時(學分)。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 申報者除具備第二章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須按經濟咨詢研究、經濟管理決策、經濟管理實務分類,達到相應評審條件。
第九條 從事經濟咨詢研究人員的工作業績、能力和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一)專業工作業績。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承擔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過經濟領域內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設區市(廳)級重點研究項目,寫出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研究報告并通過相應部門的驗收;
2.獲省(部)級三等獎以上獎項1項,或設區市(廳)級一等獎1項,或設區市(廳)級二等獎2項獎勵;
3.獲得設區市(廳)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或相同級別的榮譽稱號;
4.提出的經營管理或經濟技術建議被省(部)級有關部門采納,對科技進步、專業技術發展或提高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具有重大促進作用;
5.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總價值5000萬元以上經濟項目的咨詢和可行性研究,經實踐證明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專業理論水平。全面、系統地掌握與本專業經濟有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對從事的專業方向有比較系統深入的研究,熟悉本專業的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為解決重大經濟問題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
2.獨立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論文集)或在公開發行的報刊雜志上發表過3篇以上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經濟專業論文;
3.正式出版過經濟專業論著、譯作或編寫過大、中專教材,并為主編、副主編及主要撰稿者。
(三)專業工作能力。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曾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完成設區市(廳)級經濟理論研究、重大經濟改革方案的編制;
2.曾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完成本行業相關的重要政策文件起草、重要科研成果和項目驗收等工作;
3.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制定的經濟政策、法規或重大經濟發展規劃和項目,對本地區的經濟發展起到了較大的促進作用;
4.能夠組織、指導中級經濟專業人員的學習和工作,并使其業務能力獲得提高,在業界有一定影響。
第十條 從事經濟管理決策人員的工作業績、能力和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一)專業工作業績。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為大、中型企業大幅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作出主要貢獻,連續3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
2.獲得設區市(廳)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勞動模范”、“優秀企業家”、“優秀廠長”或相同級別的榮譽稱號;
3.主持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主要經濟指標和創新投入連續3年來達到省內同行先進水平;
4.擔任事業單位經濟方面主要負責人后,在加強事業單位經濟管理,創造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
5.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設區市(廳)級以上重點項目的籌建、投產等全過程工作,投產后達到設計指標。
(二)專業理論水平。全面、系統地掌握與經濟管理有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對從事的經濟管理專業方向有比較系統深入的研究,熟悉本行業經濟管理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為解決重大經濟問題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
2.獨立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論文集)或在公開發行的報刊雜志上發表過2篇及以上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經濟專業論文;
3.作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過1部經濟管理或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著或譯著。
(三)專業工作能力。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具有較強的經濟分析、綜合、判斷、總結和組織協調與管理能力,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3年以上;
2.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2項設區市(廳)級以上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方案的組織和實施,經實踐證明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主持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主要經濟指標近3年名列設區市同行業企業前三名;
4.從事經濟管理工作10年以上,為部門(單位)全面提高經濟管理水平作出顯著貢獻,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5.具有較強的開拓能力,經濟管理工作有創新,或在引進、消化、吸收和推廣新技術、新理論、新方法中取得較好成果。
第十一條 從事經濟管理實務人員的工作業績、能力和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一)專業工作業績。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設區市(廳)級以上重點行業規劃、政策規章的制定,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設區市(廳)級以上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評估、技術鑒定和全程籌建與管理,投入使用后達到預期目標;
3.獲得設區市(廳)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青年崗位能手”、“巾幗英雄”,或相同級別的榮譽稱號;
4.對本單位、本行業改革有獨到見解,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益作出重要貢獻,或對行業的經濟活動有重大的指導作用,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負責過難度較大經濟管理項目實施(包括制定管理標準、規范辦法等),高新技術項目推廣、應用,專利申報和推廣應用,取得良好的社會或經濟效益。
(二)專業理論水平。全面、系統地掌握與本專業經濟崗位有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對從事的經濟專業方向有比較系統深入的研究,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專業有關的現行法規、標準和規范,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為解決本行業經濟重要實際問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
2.結合工作,撰寫過3篇以上高新技術應用、推廣或專利申請和實施的論證方案、專項報告,獲得實際效果的;
3.作為主要人員編寫或修訂公開出版發行的經濟技術或經濟管理等方面的規范、規程、標準或教材、技術手冊;或作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過1本經濟管理或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著或譯著;
4.獨立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省(部)級及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論文集)或在公開發行的報刊雜志上發表過2篇及以上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經濟專業論文。
(三)專業工作能力。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作為主要人員承擔或指導過經濟領域內一項以上大型項目的經濟活動,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在本地區、本行業處于先進水平;
2.作為主要人員參與過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重點經濟情況與問題的調研工作,提出的建議或方案,對加強和改善生產、經營管理具有較強的實用價值;
3.曾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本地區、本行業的重要經濟政策、法規文件的起草,重大經濟發展規劃和項目的制定,重大成果的審查和項目驗收等工作;
4.具有組織、指導較大范圍業務活動的能力。善于運用先進科研成果、技術手段分析和解決經濟活動中較為復雜的問題;
5.從事經濟實務工作20年以上,為單位(部門)提高經濟管理水平作出顯著貢獻,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6.能夠組織、指導中級經濟專業人員的學習和工作,并使業務能力獲得提高,在業界有一定影響。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為省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評審委員會在對申報材料充分審議的基礎上,以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第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中,從事經濟咨詢研究人員是指從事各類專業經濟咨詢和發展規劃、可行性研究編制等人員。從事經濟管理決策人員是指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副董事長、副總經理,人員編制數在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主管經濟管理工作的副職以上人員。從事經濟管理實務人員是指除上述兩類人員外的實際從事經濟業務、經濟管理的主辦人員。
第十四條 申報對象的申報材料(主要包括申報者的姓名、簡歷、工作單位、經濟專業工作年限、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資格、所聘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情況)應在本單位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程序報送;經省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廳門戶網站上公示7天。
第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中涉及的專業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論著等均指受聘經濟師職務后所取得或要求的。直接申報對象以近5年的專業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為依據。申報者需提供表彰、獎勵、通報、推廣、規模企業等有效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申報參加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由發證機關收回其高級經濟師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再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的;
(四)任現職后曾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在申報材料上瞞報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可以聘任經濟師職務的相關執業(職業)資格是指注冊稅務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房地產估價師、國際商務師、企業法律顧問、房地產經紀人、價格鑒證師、管理咨詢師、招標采購師、物業管理師、造價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土地登記代理人、廣告師等。
(二)“主持”是指擔任單位、項目、規劃、調研、評估鑒定、政策文件制定、方案制定等負責人;“主要人員”是指排名前3位的人員;“主要作者”是指書稿撰寫內容達20%以上、論文第一、二作者;集體榮譽只限于單位負責人和分管副職,個人榮譽以獎勵證書或公布文件為準;省、市行業排名,以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以上”均含本級,“年”均為周年。
(三)公開發行的雜志是指具有國際標準刊號“ISSN”、國內統一刊號“CN”和省人力社保廳指定的部分具有省內準印證號“浙內準字”的期刊。
(四)“設區市”包括義烏市。
第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由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原《浙江省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浙人社發〔2009〕45號)同時廢止。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