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正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工信局、人社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經發局,省直有關單位、試點龍頭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進一步健全職稱層級設置、完善人才評價標準、拓展專業技術人才發展空間、加快企事業單位經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推動我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結合工作實際,現就我省正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范圍和對象
企事業單位中,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相應任職條件的可申報評審正高級經濟師。
二、評審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誠信記錄良好;
2.熟悉并掌握國內外的經濟及相關專業理論,對經濟管理問題有較為深入的理論研究,能夠熟練運用經濟管理專業理論知識處理經濟管理工作中的業務;
3.把握國內外的經濟形勢及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分析研判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4.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應為合格以上且須有1次優秀;
5.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要求,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6.大學本科畢業,且受聘高級經濟師5年以上。
(二)工作經歷條件
有豐富的經濟管理工作經驗,擔任高級經濟師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大型企業、龍頭企業經營管理且業績突出;主持中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的經濟管理工作且業績突出;
2.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省、設區市以上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企業經濟管理工作且業績突出;
3.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市(廳)級事業單位或主持縣(處)級事業單位的經濟管理工作,能夠解決重大經濟活動中的關鍵或疑難問題,提出的建議或提交的咨詢報告有較高價值并得以應用;
4.主持或管理過重大項目的咨詢、評估活動或科技創新、企業技術改造活動,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主持撰寫省級以上發布的5年發展規劃或行業發展規劃,或設區市級以上發布的5年綜合發展規劃。
5.在企業經濟業務工作中,提出并成功實踐了新的商業模式、資本運作模式或企業管理方式等,為企業創新發展和區域經濟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6.在社會經濟業務工作中,整合產業資源、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形成新的經濟發展方式,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等,為區域經濟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三)業績條件
擔任高級經濟師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參與大型企業、龍頭企業經營管理工作,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主持(3年以上)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
2.主持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管理工作,近3年企業的納稅額達到本設區市同行業先進水平(前3名);
3.主持專精特新企業經營管理工作,近5年企業的納稅額達到本設區市企業先進水平(前10名);
4.主持(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參與省、設區市以上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年均納稅1億以上;
5.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或課題的研究,解決關鍵性問題,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其成果獲國家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或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及以上(以獎勵證書為準);
6.主持(第一作者)編寫1個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前2名)編寫2個省級以上行業標準并已頒布執行;
7.從事行業規劃、經濟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訂的重點行業規劃(或重點專項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重要人力資源戰略規劃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
8.獲得福建省突出貢獻企業家稱號、由中國企業聯合會及中國企業家協會評選表彰的全國優秀企業家稱號。
(四)理論水平要求
擔任高級經濟師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事業單位申報人員在公開出版發行的經濟管理類或綜合性專業期刊上獨立發表經濟管理類學術論文3篇,均須發表在CSSCI來源期刊或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目錄內期刊上;企業單位申報人員在公開出版發行的經濟管理類或綜合性專業期刊或所在行業的核心刊物上獨立發表學術論文2篇,其中至少1篇須發表在CSSCI來源期刊或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目錄內期刊上;
2.公開出版獨著或合著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經濟管理類專著1部(其中獨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寫字數,均須在15萬字以上,以前言或者后記標明的本人撰寫的字數為準),并在CSSCI來源期刊或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目錄內期刊上發表經濟管理類學術論文2篇(第一作者);
3.公開出版獨著(撰)或合著(撰)具有較高水平的經濟管理類教材(含供本行業進行培訓的教材)、案例或案例指導書、譯著1部(其中獨著(撰)或合著(撰)中的本人撰寫部分,均須在20萬字以上,以前言或后記標明的本人撰寫的字數為準),或者編寫(含第二作者)省部級行業標準已頒布執行。同時,在CSSCI來源期刊或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目錄內期刊上發表經濟管理類學術論文2篇(第一作者)。
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的,可替代2篇論文要求;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獎二、三等獎(個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論文要求。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以及福建省專利特等獎(發明人排名前5)、或獲得國家級品種審定和品種權(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論文要求。
三、申報評審程序
(一)申報單位和主管部門應對申報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與工作業績等送審材料,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切實負責。
(二)申報評審材料(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主要業績成果等)須在本單位公告欄或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本人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公示結果符合申報條件,且群眾無異議的,所在單位方可推薦報送相應的評審材料。
(三)任職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
1.受到黨政紀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2.當年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或被確定為合格等次以下的,或任職年限內已定性為重大責任事故的相關責任人;
3.正在接受立案審查或存在其他不符合申報情形的。
四、評審組織及評審工作
(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作為職稱工作綜合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我省職稱評審工作,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共同組織實施正高級經濟師評審。
(二)有關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嚴肅有關紀律和工作制度,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三)正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采取面試答辯和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凡申報正高級經濟師資格的人員,須參加正高級經濟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的面試答辯,答辯成績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
五、附 則
(一)符合本標準條件者要在個人申報、單位考評、擇優推薦的基礎上,按規定要求填寫有關材料,經所在單位人事(職改)部門審查、蓋章后逐級上報。各設區市申報正高級經濟師的材料應報設區市工信局(經發局)職改辦初審后,由設區市職改辦審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評審函,上報省工信廳職改辦。省直單位專業人員的申報材料,經廳(局、公司)職改領導小組或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后,送省工信廳職改辦。評審材料由省工信廳職改辦匯總后送省職改辦預審同意方可提交評審。省經濟專業正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后,報省人社廳批準確認。
(二)申報人的業績成果和發表論文著作時間從獲得高級經濟師任職資格時開始計算(轉專業評審以獲得新職稱之后時間起算),判定是否符合條件的依據是個人提供各類有效材料的原件或經單位審核蓋章的復印件。
(三)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確定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確定等次的年份,任職年限累計計算。非國有單位未進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單位提供書面說明。
(四)在職稱申請、公示、推薦、評審、核準等環節以及公布資格后,發現申請人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將撤銷其職稱,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用人單位沒有履行核查責任、沒有按規定進行公示或暗箱操作的,視情節追究所在單位或有關人員的責任;評審已通過的,取消其專業技術資格,收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對包庇、縱容弄虛作假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本年度評審被否決的,在下一年度評審時,應補充新的業績成果,方可申報。
(六)本標準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所稱“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
2.所稱“主持”,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生產管理、經營管理、人事管理等經濟管理類工作的單位負責人;“主要骨干”是指具體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人及人事等工作的負責人或是具體從事生產管理、經營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負責人;“主要完成人”是指獎項、項目(課題)的主持人或主要參加者(前2名);
(七)所稱“較高的經濟效益”,是指年銷售收入超過3億元的企業年創稅收1500萬元以上,其他企業年創稅收600萬元以上;“顯著的經濟效益”,是指年銷售收入超過3億元的企業年創稅收3000萬元以上,其他企業年創稅收1000萬元以上(均須由稅務部門提供佐證材料);所稱“突出貢獻”,是指年創稅收5000萬元以上。
(八)大、中型企業的認定以國家統計局口徑為準(A股、H股上市企業視同大型企業);龍頭企業指省屬國有企業,或設區市屬國有企業按總資產規模排名前5名,或較高經濟效益的省一級政府工作部門認定的省級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指國家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指由省工信廳、財政廳認定的專精特新企業;
(九)本實施意見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十)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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