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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

發表時間:2023/2/21 9:47:0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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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湖北省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鄂人社職管[2020]14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直各有關部門,大型企事業單位:

現將《湖北省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10月10日

湖北省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新要求,客觀科學公正地評價我省經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建設高素質的經濟人才隊伍,推動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通知》(鄂辦發〔2017〕6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依次為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其中: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職稱名稱為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專業的職稱名稱為助理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其他專業在職稱名稱后標注。

第三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濟專業人員初、中級職稱通過參加國家統一考試方式取得,不得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經濟專業人員副高級職稱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和專家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取得,正高級職稱通過我省水平能力測試和專家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取得。

第四條 本條件適用于在經濟(工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稅收、金融、保險、人力資源管理、旅游經濟、運輸經濟、建筑與房地產經濟、知識產權、商業經濟、經營管理)專業技術崗位上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第二章 分 則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

(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照規定要求參加繼續教育。近5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四)申報評審的專業,須與現從事的專業技術崗位、水平能力測試專業、級別一致或相近。

(五)身心健康,能夠參加正常工作。

第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正高級經濟師(正高級人力資源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

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高級人力資源師、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并被聘任高級經濟師(高級人力資源師、高級知識產權師)職務滿5年及以上。

(二)高級經濟師(高級人力資源師、高級知識產權師)申報高級經濟師(高級人力資源師、高級知識產權師),必須取得國家高級經濟師(高級人力資源師、高級知識產權師)資格考試合格證,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人力資源師、知識產權師)職稱并被聘任經濟師(人力資源師、知識產權師)職務滿2年及以上。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取得經濟師(人力資源師、知識產權師)職稱并被聘任經濟師(人力資源師、知識產權師)職務滿5年及以上。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人力資源師、知識產權師)職稱并被聘任經濟師(人力資源師、知識產權師)職務滿5年及以上。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職稱(人力資源師、知識產權師)職稱并被聘任經濟師(人力資源師、知識產權師)職務滿10年及以上。

第七條 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1.申報正高級經濟師(正高級人力資源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需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熟悉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的科學理論和發展趨勢,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經濟政策,掌握現代經濟管理科學方法,對所在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能為本部門或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服務。

2.申報高級經濟師(高級人力資源師、高級知識產權師),需系統掌握經濟工作的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了解本專業科學研究的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經濟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

(二)專業知識應用

1.申報正高級經濟師需具有本專業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工作經歷,能熟練運用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高標準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經濟項目或活動方案,提升經濟運行水平;在一個地區或部門擔任學術技術帶頭人,或領導一個單位或部門的專業工作,能主持完成重大專業技術工作項目,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業務問題;經營管理能力強,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較強的科研創新能力,能夠主持完成重大科研活動并得到業內公認;工作業績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

正高級人力資源師申報者,側重精通人力資源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對本專業理論有系統研究,公開發表出版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或相關專業的高水平的論文、著作,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人力資源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正高級知識產權師申報者,側重能夠根據國家或本地區需要和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提出研究方向,開拓新的研究領域,創造性地解決重大的、關鍵的技術難題,創新知識產權管理、服務的理念、手段和方法,能夠參與國家級重大項目或重點課題,能主持并完成省(部)級重大項目或重點課題,能指導并完成省(部)級以下重大項目或重點課題,能主導解決本專業領域重大、疑難或涉外問題,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2.申報高級經濟師需有很強的工作能力和專業工作經驗,熟悉運用專業知識,獨立解決重要經濟活動中的實際問題,在創新經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方面成效明顯;能夠設計實施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推動經濟活動有序合規展開;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

高級人力資源師申報者,側重熟練掌握和運用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方法,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本單位、本地區人力資源行業管理創新、課題研究、標準制定、決策咨詢、公益服務等專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高級知識產權師申報者,側重能把握知識產權研究領域的研究方向,熟練掌握知識產權研究和服務的工具及方法,并具有選定課題、指導和組織課題進行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夠負責或作為主要參與人完成重點科研項目或研究課題,在工作實踐中成為本領域的主要骨干,為本行業、本部門、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

(三)專業工作業績

1.申報正高級經濟師(正高級人力資源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其中:申報正高級經濟師,須具備第1-7項條件中的任意2項;申報正高級人力資源師,須具備第8項條件和第1-7項中任意一項;申報正高級知識產權師,須具備第1-7項任意一項和第9-11項中任意一項):

(1)國家科技獎的獲得者,或省(部)級科技獎一等獎的獲得者,或省(部)級科技獎二等獎獲得者前五名,或省(部)級科技獎三等獎獲得者的前三名,或兩項省(部)級科技獎三等獎獲得者的前五名。

(2)在本專業崗位上作出顯著成績,獲得省(部)級政府以上專業或綜合性表彰。

(3)主持的科研項目或撰寫的經濟分析報告有較高的應用開發價值,經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確認或組織專家委員會確認,被采用后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其直接主持、承擔過有關領域內大型項目的經營活動,連續三年創造利稅達到500萬元以上。

(4)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主要經濟指標取得顯著提升(提供有效業績數據依據)。

(5)主持企事業單位經營或管理工作期間,單位獲得省(部)級經營管理、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方面的獎項1項以上,或獲得市(廳)級經營管理、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方面的獎項2項以上;或作為骨干參與的科研或管理創新、技術創新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獎項2項以上,或獲得市(廳)級以上獎項4項以上。

(6)主持1項以上國家級或2項以上省(部)級或3項以上市(廳)級經濟項目或4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革、兼并重組等項目的組織實施;或作為骨干參與2項以上國家級或3項以上省(部)級或4項以上市(廳)級重點項目或5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發展戰略、投融資、經營管理、管理模式創新等項目全過程工作。主持或參與的項目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提供有效業績數據依據)。

(7)主持制定1項以上國家級或2項以上省(部)級或3項以上市(廳)級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或重要規章制度等;作為主要業務骨干參與制定2項以上國家級或3項以上省(部)級或4項以上市(廳)級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或重要規章制度等;主持或參與的項目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以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8)主持1項以上國家、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促進就業、人才發展、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等相關政策、規劃、標準的制定,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以主管部門證明為準);或在推進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產品、技術和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項目方案、可行性評估和專家論證結果),并創造出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在全省或全國人力資源行業有重大影響。

(9)獲得主持國家或省部級基金項目、研究課題3項以上;或主編1項或作為骨干參編2項以上省(部)級以上知識產權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及省(部)級政策措施的制定(修訂),并正式公布實施;或參與國際條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國家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涉及本專業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所提建議被吸收采納1項,并得到法律法規制定(修訂)部門認定;有1篇以上所撰寫的論文、報告等被省部級及以上領導簽批、省部級以上部門和政府采用;或開拓發展交叉學科和新興學科,創造性地解決知識產權方面重大的、關鍵性理論和學術難題,取得公認的重要貢獻。

(10)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完成受理審查重大知識產權入股、轉讓、質押融資、實施許可等項目;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完成重大科技、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議項目;或代理的專利案件、實施成果應用轉化對提升產業或企業創新競爭力起到顯著作用,在全國范圍內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識產權糾紛、爭議、訴訟等案件,或高效打擊仿制、假冒等侵權行為,為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社會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公認的重要貢獻。以上工作需連續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主要經濟指標取得顯著提升(提供有效業績數據依據)。

(11)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發明人或代理人,或獲得2項省(部)級專利獎金獎的發明人或代理人。

2.申報高級經濟師(高級人力資源師、高級知識產權師),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其中:申報高級經濟師,須具備第1-10項條件中的任意2項;申報高級人力資源師,須具備第11項條件和第1-10項中任意一項;申報高級知識產權師,須具備第1-10項中任意1項和第12-14項中任意一項):

(1)國家科技獎或省(部)級科技獎二等獎以上的主要貢獻者,或省(部)級科技獎三等獎2項或市(廳)級一等獎2項以上的主要貢獻者。

(2)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3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做出突出貢獻。

(3)在經營管理上創新,為企業、事業單位大幅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做出主要貢獻,使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如營業收入、盈利稅收、單位能耗、人均產值等,下同)達到省內同行先進水平,獲得市(廳)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優秀企業家”、“勞動模范”或相同級別的榮譽稱號一項(以批文或證書為準)。

(4)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市(廳)級以上重點行業規劃、政策規章的制定,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省(部)級以上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評估、技術鑒定和全程籌建與管理,投入使用后達到預期目標。

(6)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總結報告責任頁排名前3)在某一領域或某一專項工作中,大膽改革,積極創新,為提高單位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做出了主要貢獻,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受到上級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或項目審批部門表彰(以有關部門評審、鑒定、驗收為準)。

(7)參與(總結報告責任頁排名前3)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知識產權類100萬元以上)的經營項目的風險分析和管理,經實踐證明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8)主持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市(廳)級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前三名)做出突出貢獻(以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9)從事有關專業研究工作,獲市(廳)級一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二等獎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0)從事有關專業工作的業務骨干,對本專業有獨到見解,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做出重要貢獻,或對行業的經濟活動有重大的指導作用,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1)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總結報告責任頁排名前3)參與企事業單位內部三項制度改革,并在組織機構調整、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以及人力資源管理、人才管理、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等方面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并具有豐富的管理實踐經驗,具備較強的政策理論水平和實際問題的處理能力,為本行業、本部門、本單位全面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作出顯著貢獻(以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12)在知識產權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科技創新和創新服務方面,取得了有較大開創性的研究成果,獲得主持國家或省級基金項目、研究課題1項以上;或作為骨干參編2項以上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及市(廳)級政策措施制定(修訂),并正式公布實施;或參與省級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省級戰略規劃、省級或全國性行業標準、涉及本專業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并得到法律法規制定(修訂)部門認定;或有1篇以上所撰寫的論文、報告等被市(廳)級及以上領導簽批、市(廳)級以上部門和政府采用的。

(13)作為骨干完成或受理審查重大知識產權入股、轉讓、質押融資、實施許可等項目,以及代理的專利案件,實施成果應用轉化對提升產業或企業創新競爭力起到顯著作用,在全省范圍內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需連續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主要經濟指標取得顯著提升(提供有效業績數據);或作為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識產權糾紛、爭議、訴訟等案件,或高效打擊仿制、假冒等侵權行為,為企業或行業減少或挽回了較大的經濟損失(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提供有效業績數據依據)。

(14)獲得中國專利獎銀獎以上的發明人或代理人,或獲得2項省(部)級專利獎銀獎以上的發明人或代理人。

(四)學術科研能力

1.申報正高級經濟師(正高級人力資源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1)主持完成與專業相關的重大經濟科研課題或政策性研究課題,其中至少國家級1項或省(部)級2項或市(廳)級3項。

(2)獲得國家級專業成果獎或省(部)級專業成果獎一等獎1項;或省(部)級專業成果獎二等獎2項或三等獎3項;或市(廳)級專業成果獎一等獎2項或二等獎3項。

(3)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或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發表本專業論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或獲得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3項以上(其中:發明專利至少1項)。

(4)公開出版獨撰或作為主編作者的10萬字以上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的本專業著作1部。

2.申報高級經濟師(高級人力資源師、高級知識產權師),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1)公開出版經濟或相關專業學術著作1部。

(2)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相關專業論文2篇或獲得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

(3)獲得國家級專業成果獎或省(部)級專業成果獎1項;或市(廳)級專業成果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排名取國家級(前10)或省(部)級(一等獎前10、二等獎前8、三等獎前3)或市(廳)級(一等獎前8、二等獎前3)。

第八條 參加高級經濟師(高級人力資源師、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經濟師(正高級人力資源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評審的經濟專業人員,從事相關工作近5年內,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可予以優先考慮:

(一)主持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二)主持省(部)級及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重大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有關領域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研究報告(包括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報告、知識產權案件判定書等)、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本專業相關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被省(部)級及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的重大經濟活動,取得顯著成績;

(七)主持完成的相關專業的研究成果獲省(部)級及以上獎勵;

(八)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發表的專業論文,在本專業領域產生較大影響,受到同行專家公認。

(九)負責的知識產權維權案件入選省級以上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第三章 附 則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房地產估價師、拍賣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和工程咨詢(投資)、土地登記代理、房地產經濟、銀行業等領域相關職業資格,可對應為經濟系列相應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已通過國家考試取得會計師、審計師、統計師職稱,現在經濟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上,申報高級經濟師評審時,原專業技術工作年限、任職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計計算,原崗位工作業績可作為晉升依據。

第十條 本條件中所要求的任職年限均按滿實足年限計算,以當年年度評審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時間為計算時間。脫產參加學歷教育時間,不計入任職時間。職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學歷,視同達到規定學歷。

第十一條 本條件中取得資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針對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申報人員,不實行崗位管理的其他單位不作聘任要求,對應為取得資格并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第十二條 本條件中所述業績成果、論文與論(譯)著,均應是任現職以來所取得。本條件中有關特定詞語或概念的解釋如下:

(一)論文:本條件所述“論文”,指公開發表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和國際標準書號(ISSN)的本行業本專業學術期刊上的論文。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主要包括《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收錄的核心期刊、《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和《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等來源期刊。論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樣稿以及無ISBN統一書號的論文集不作為評審依據。

(二)著作:公開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科普類、手冊類、論文匯編、普通工具書等不在此列。

(三)課題:課題專業范圍應與申報專業相同,“國家級”是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軟科學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專項、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星火計劃、國家火炬計劃等立項課題;“省(部)級”是指省自然科學基金、省社會科學基金、省軟科學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購項目、省重大調研課題基金,以及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市(廳)級”是指市(廳)級政府部門、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

(四)主持:指負責企業或項目(課題)的全面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并解決重要關鍵問題。

(五)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六)骨干:指主要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全過程的負責人,或具體從事生產管理、經營管理、項目建設、課題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負責人。

(七)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其經濟指標將隨生產力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

(八)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九)企業劃分標準: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執行。

(十)任現職以來:指任現職稱層級時間以來。

第十三條 本條件中有數量級別概念的,凡是某數量級別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數量級別。

第十四條 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和地級市,不含縣級市。

第十五條 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評審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經過個人申報、單位推薦、各級審核、評委會評審、結果公示、發文確認等環節,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發現問題,任職資格都將不予確認。

第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已經取得任職資格,經查實在申報評審期間有下列問題的,可依紀依規撤銷其任職資格:

(一)工作嚴重失職,在重大責任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學歷資歷、工作經歷、業績材料、科研成果等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

(三)有重大經濟問題者,以及在經濟活動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并被定性為主要責任人的,在影響期間內不得申報;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受到刑事處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期和處分期未滿的,不得申報。以受處分時間和本專業受理材料截止時間計算起始時間,處分結果應與年度考核相銜接。第十八條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人才經濟專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與評審條件按照《關于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人才中開展高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通知》(鄂人社發〔2017〕21號)執行。

第十九條 本條件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湖北省正高職高級經濟師、正高職高級統計師、正高職高級會計師、正高職高級審計師評審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鄂職改字〔2005〕4號)、《湖北省經濟系列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修訂試行)》(鄂職改辦〔2015〕98號)同時廢止。以往有關規定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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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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