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廣東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0〕1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自2020年4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反映。
附件: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3月9日
廣東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經濟 領域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釋放和激發廣大經濟專業技術人才創 新創造活力,健全和完善經濟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根據國家 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相關規定,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我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 濟組織等組織中從事經濟相關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職稱名稱
經濟專業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 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 稱名稱依次為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
經濟專業設置工商管理、農業經濟、商務、財政與稅收、金 融、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建筑經濟、知識產權等 9 個專業。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職稱名稱為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 管理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 權專業的職稱名稱為助理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其他專業在職稱名稱后標注,如經濟 師(金融)、經濟師(財政與稅收)等。
第四條 取得方式
初、中級經濟專業職稱通過考試取得,副高級經濟專業職稱 通過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取得,正高級經濟專業職稱通過評審 方式取得。初級、中級、副高級考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科目、 統一大綱。
第五條 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外,還 應分別符合相應等級的條件。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和法律法規、規章。
第七條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熱愛 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八條 身心健康,具備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九條 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 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第十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十一條 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 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助理經濟師標準
第十二條 學歷條件條件 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 技校)以上學歷。
第十三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具有較系統的經濟專業的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
2.能夠對專項經濟活動進行初步分析綜合,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第四章 經濟師標準
第十四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 1 年。
3.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 2 年。
4.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 4 年。
5.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 6 年。
6.高中畢業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取得經濟系列初級職稱, 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 10 年。
第十五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具有較系統的經濟專業理論知識,能夠理解和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2.有較豐富的經濟工作實踐經驗,能夠獨立地解決較復雜的 業務問題。
3.工作業績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經濟效益。
第五章 高級經濟師標準
第十六條 高級經濟師原則上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凡參加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的人員,應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 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符合條件的成績合格證明,在 有效期內申請參加評審。
第十七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2 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 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含屬性相近中級職稱、 職業資格,下同)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5 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 責相關工作滿 10 年。
第十八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系統掌握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 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連續主持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經營或管理工作 2 年 以上。
2.作為骨干連續參與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經營或管理 工作 3 年以上。
3.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省重點項目 1 項以上或市重點項目 2 項以上的籌建、投產等全過程工作。
4.主持小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主要經濟指標(如營業收 入、盈利稅收、單位能耗、人均產值等,下同)連續 3 年以上達 到省內同行先進水平。
5.從事經濟研究工作,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省(部) 級課題 2 項以上,或市(廳)級課題 3 項以上。
6.主持大型企業(集團)、事業單位重要職能(生產運行、 戰略規劃、市場開發、人力資源、法律實務、投資改造等)部門 工作 3 年以上,其中,主持完成企業(集團)重大經營管理項目 2 項以上,并取得顯著成果。
7.從事應用經濟研究(咨詢、分析)工作 3 年以上,主持完 成市(廳)級以上重點課題或大、中型企業重點研究、咨詢項目 1 項以上。
第十九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 連續 2 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 增盈做出突出貢獻。政策性虧損企業不作盈利要求。
2.為大、中型企業大幅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做出 主要貢獻,并使企業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獲得國家級企業管 理創新成果獎排名前 5 名,或省級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一等獎排 名前 3 名、二等獎排名前 2 名。
3.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籌建的重點項目投產后達到設計指標。
4.主持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 3 年為企業的經營 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如營業收入、盈利稅收、單位能耗、人均 產值等)達到省內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做出突出貢獻。
5.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的課題形成的研究成果被市 (廳)級以上相關部門采用。
6.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業務骨干,對本專業有獨到見解,提 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大幅度提高 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貢獻,或對行業的經濟活動有重大的指 導作用,產生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7.主持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 2 年為企業的經 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做出突出貢獻。
第二十條 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公開出版經濟著作(主要編著者,下同)1 部,以及在專 業刊物(CN 或 ISSN 刊物,下同)發表論文(獨撰或第一作者, 下同)1 篇以上。
2.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 2 篇以上。
3.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 1 篇,以及在國際或全國學術會議宣 讀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寫的論文 2 篇以上,單篇字數不少于 3000 字,共同作者不超過 3 人(含申報人),其中選為主送論文的需 本人獨立撰寫;或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 1 篇,以及在省級學術會 議宣讀并獲獎的論文 2 篇以上。
4.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 1 篇,以及為解決重大經濟問題而撰 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 研究報告等 2 篇以上。
第二十一條 破格申報條件。
工作業績突出,有重大貢獻,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有 2 名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正高級職稱 專家提供書面推薦意見,可不受上述學歷資歷條件及學術成果條 件的限制,破格申報高級經濟師。
1.獲國家“萬人計劃”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國家“萬人計劃” 創業領軍人才、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人選、全國 知識產權領軍人才、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特等獎 (第一完成人)、“廣東特支計劃”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科技創業 領軍人才、百千萬工程領軍人才、廣東省“高等學校珠江學者崗位計劃”特聘教授等國家或省批準的經濟類專家稱號者。
2.在粵東西北或一線基層工作 10 年以上,實際工作業績突 出的經濟從業人員,獲縣級以上表彰。
3.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等經營管理主要人員,申報時任職 企業連續 3 年經營收入 10 億元以上,且經濟效益較好(以審計 報告為準)。
4.申報人申請的發明專利(發明人排名前 2 名)累計獲得 1 項以上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或累計 獲得 2 項以上廣東發明人獎、廣東專利優秀獎,或申報人累計取 得 3 項以上發明專利授權獎(發明人排名第 1 名)的。
第六章 正高級經濟師標準
第二十二條 正高級經濟師實行評審方式,須進行面試答辯。
第二十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 經濟師職稱(含屬性相近系列副高級職稱,下同)后,從事與高 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5 年。
第二十四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熟悉與本專業相關 的法律、法規或經濟政策,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 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任現職期 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連續主持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經營或管理工作 4 年 以上;或作為骨干連續參與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經營或管 理工作 5 年以上;或連續主持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 5 年以上。
2.主持 1 項以上國家級或 2 項以上省(部)級或 3 項以上市 (廳)級經濟項目或 4 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發展戰略管理、投 融資、經營管理、管理模式創新等項目全過程工作;或作為業務 骨干參與 2 項以上國家級或 3 項以上省(部)級或 4 項以上市(廳) 級經濟項目或 5 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發展戰略、投融資、經營 管理、管理模式創新等項目全過程工作。
3.主持制定 1 項以上國家級或 2 項以上省(部)級或 3 項以 上市(廳)級國民經濟或同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或重 要規章制度等;或作為骨干參與制定 2 項以上國家級或 3 項以上 省(部)級或 4 項以上市(廳)級國民經濟或同行業中長期發展 規劃、經濟政策或重要規章制度等。
4.從事經濟研究工作,主持 1 項以上國家級或 2 項以上省 (部)級或 3 項以上市(廳)級課題;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 2 項 以上國家級或 3 項以上省(部)級或 4 項以上市(廳)級課題。
第二十五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 連續 5 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 增盈做出突出貢獻。政策性虧損企業不作盈利要求。
2.主持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 5 年為企業的經營 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如營業收入、盈利稅收、單位能耗、人均 產值等)達到省內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做出突出貢獻。
3.主持企事業或其他單位經營或管理工作期間,單位獲得省 (部)級經營管理、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方面的獎項 1 項以上, 或獲得市(廳)級經營管理、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方面的獎項 2 項以上;或作為骨干參與的科研或管理創新、技術創新項目獲得省 (部)級以上獎項 2 項以上,或獲得市(廳)級以上獎項 4 項以上。
4.主持企事業或其他單位經營或管理工作期間,不斷推進管 理創新和技術創新,成績顯著,單位獲得 1 項以上省(部)級資 質認定,或研發中心(實驗室)被認定為國家級研發中心(重點 實驗室)。
5.主持 1 項以上國家級或 2 項以上省(部)級或 3 項以上市(廳) 級經濟項目或 4 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革、兼 并重組等項目的組織實施;或作為骨干參與 2 項以上國家級或 3 項 以上省(部)級或 4 項以上市(廳)級重點項目或 5 項以上大、中 型企業的發展戰略、投融資、經營管理、管理模式創新等項目全過 程工作。主持或參與的項目有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6.主持制定 1 項以上國家級或 2 項以上省(部)級或 3 項以 上市(廳)級國民經濟或同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或重 要規章制度等;作為主要業務骨干參與制定 2 項以上國家級或 3 項以上省(部)級或 4 項以上市(廳)級國民經濟或同行業中長 期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或重要規章制度等。主持或參與的項目經 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7.所在企業擁有 1 個以上中國名牌或 2 個以上省名牌產品, 或企業擁有 1 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所獲專利已轉化應用并取得 較高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本人在創名牌產品研發或專利發明中發 揮了重要作用。
8.從事經濟研究工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一、二等獎 1 項,或省(部)級三等獎、市(廳)級一等獎 2 項以上,或市 (廳)級二等獎 3 項以上獎勵。(以獎勵證書為準)
第二十六條 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獨立撰寫 1 本以上或作為主要作者撰寫 3 本以上具有較高 學術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的本專業著作,著作公開出版有 ISBN 統一書號。
2.獨撰或作為第一作者,在有 CN 或 ISSN 統一刊號且公開 出版發行的經濟、管理類學術期刊上發表與申報專業崗位工作相 一致的,具有科學性、指導性、實用性本專業論文 3 篇以上,且至少 1 篇于核心期刊發表,每篇 5000 字以上。
3.在國際或全國專業學術研討會議宣讀論文 2 篇以上或在省 級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 3 篇以上,并經 2 名以上本專業或相關 專業具有正高級職稱專家出具書面評鑒意見認為具有較高水平 和價值。
第二十七條 破格申報條件
(一)不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 與高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5 年;或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 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3 年。任 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并有 2 名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正高 級職稱專家提供書面推薦意見,可破格申報正高級經濟師。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近 3 年來連續使企業有較大幅度盈利或實現扭虧為盈,成績顯著,經 省、市專業主管部門認定。
2.對所從事的經濟專業理論有較深入的研究,公開出版有較 高學術水平的經濟著作 2 部(主要編著者)和在專業刊物發表獨 立完成的論文 2 篇以上,或在專業刊物發表獨立完成的論文 4 篇 以上。
(二)工作業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 有 2 名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提供書面推薦意 見,可不受上述學歷資歷條件及學術成果條件的限制,破格申報正高級經濟師。
1.獲國家“千人計劃”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項目中的頂尖人 才和團隊帶頭人,以及創新人才長期項目、創業人才長期項目、 高層次外國專家項目的入選者,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才,國 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層次人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 人選,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全國杰出專業技 術人才,“南粵百杰”或“廣東特支計劃”杰出人才入選者,廣 東省“珠江人才計劃”領軍人才,廣東省“珠江人才計劃”引進 創新創業團隊帶頭人,南粵突出貢獻獎、南粵創新獎(個人或團 隊帶頭人)等國家或省批準的經濟類專家稱號者。
2.在粵東西北或一線基層工作 10 年以上,實際工作業績突 出的經濟從業人員,獲市級以上表彰。
3.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等經營管理主要人員,申報時任職 企業連續 3 年經營收入 50 億元以上,且經濟效益較好(以審計 報告為準)。
4.從事經濟研究工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一等獎 3 項 以上獎勵。(以獎勵證書為準)
第七章 優先條件
第二十八條 參加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評審的經濟專業人員,從事經濟工作近五年內,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可予以優先考慮:
1.主持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 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2.主持省部級及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 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3.主持制定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重大行業 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 效益和社會效益;
4.主持完成在經濟領域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研 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性成果;
5.主持完成的經濟領域相關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被省部 級及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
6.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的重大經 濟活動,取得顯著成績;
7.主持完成的經濟研究成果獲省部級及以上獎勵;
8.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發表的專業論文,在經濟領域產 生較大影響,受到同行專家公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 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第三十條 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 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標準條件自 2020 年 4 月 9 日起實施,有效 期 5 年,《關于印發廣東省高級經濟師資格條件的通知》(粵人 職〔1999〕33 號)同時廢止。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 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解釋
1.學歷(學位):國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2.資歷: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 術工作的時間,截止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 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3.主持: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工作中起到主導和 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負總責。一般指項目的工程負責人、技 術負責人、主要涉及人等。
4.主要作者: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 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 占總字數的 20%以上。
5.主要編著者:指專業著作的主編或副主編以外的編者或一 般作者,其參與編著的字數一般應占總字數的 10%以上。
6.學術、技術專著:指取得 ISBN 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 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 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 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專家 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 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技術專著。
7.公開發表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CN 或 ISSN)的專業 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國外公開發行的科技刊物參照執行。凡對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 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 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8.宣讀論文:指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大會上宣讀或學科分組 會議上宣讀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凡宣讀論文必須提交論文宣讀佐 證材料、論文匯編、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材料。摘要發表者須同 時提交全文原稿。
9.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 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社會科學 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
10.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 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 益。其經濟指標將隨生產力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
11.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 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 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 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2.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13.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和地級市,不含縣級市。
14.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證明材料。
15.本條件所指水平,若無有效證明材料,應由評委會專家評 議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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