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陜人社發〔2020〕37號
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級各有關部門,中央駐陜有關單位,省屬各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進一步推動我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有關要求,現就我省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改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戰略部署,健全完善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為推動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堅持服務發展,引導經濟專業人員提高能力素質,促進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與人力資源協同發展。堅持科學評價,分級分類完善評價標準,充分調動經濟專業人員積極性、創造性。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鞏固經濟領域人才評價改革成果,健全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體系。堅持以用為本,促進職稱制度與各類用人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銜接,做到以用促評、評用結合。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評價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經濟專業人員職業道德放在評價首位,引導經濟專業人員遵紀守法、愛崗敬業。以專業能力為核心,科學確定評價內容,滿足不同層級、不同行業經濟專業人員的評價需求。
(二)創新評價機制。創新職稱評審方式,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充分利用大數據和計算機網絡等現代技術手段,實行信息化評審。職稱資格證書全面實行電子證書。
(三)促進職稱評價與人才使用有效銜接。實現職稱評價與經濟專業人員聘用相結合,做到因事設崗、按崗擇人、人崗相適。實現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建立經濟系列與會計、審計等屬性相近職稱系列(專業)的銜接措施,減少重復評價,減輕經濟專業人員負擔。
(四)強化監督管理。完善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對違法亂紀、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等行為,在職稱評價過程中實行“一票否決制”,通過弄虛作假取得的職稱一律撤銷。
三、組織實施
各級各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嚴格執行政策規定,確保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要按照國家和我省職稱政策管理規定,做好經濟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職稱申報和評審組織實施工作,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解決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做好改革的政策解讀和思想教育工作,確保經濟專業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有序實施。要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充分調動經濟專業人員的積極性,鼓勵廣大經濟專業人員積極支持和參與改革,為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創造有利條件。
附件:《陜西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辦法(試行)》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1月10日
陜西省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人才戰略,推動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強我省經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培養高素質經濟專業人才,充分發揮和調動經濟專業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客觀、公正、科學、規范地評價經濟專業人才隊伍的能力和水平,結合我省經濟工作實際,制定本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陜西省內從事經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職稱層級:經濟專業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高級經濟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相對應職稱名稱為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
第四條 專業設置:經濟專業職稱設工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旅游經濟、建筑與房地產經濟、知識產權10個專業。
第二章 評價方式
第五條 經濟專業人員初、中級實行以考代評的方式,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
第六條 高級經濟師職稱采用考評結合方式評價,通過全國統一的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經濟專業人員,可在考試成績有效期(5年)內申請參加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評審通過后,可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正高級經濟師職稱采用評審方式,評審通過后,可取得正高級經濟師職稱。
第三章 高級(正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組織
第七條 組織機構
(一)高級(正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的高級(正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織實施。
(二)各推薦單位根據需要可設立經濟專業高級(正高級)職稱評審推薦領導小組和監督小組,監督小組由單位紀檢監察、人事部門及群眾代表組成,負責對本單位推薦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未成立評審推薦領導小組的單位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評審推薦。
(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建立高級(正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評委庫(以下簡稱評委庫)。入庫評委應當具備較高專業技術水平,長期從事一線技術工作,在本地區、本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權威性、代表性,作風正派、處事公正。高級經濟師職稱入庫評委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經濟相關專業職稱,正高級經濟師職稱入庫評委應具有正高級經濟相關專業職稱。評委庫組成人員在個人申報、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經綜合評估產生,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建立。
(四)高級(正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執行評委從評委庫中隨機抽取,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五)評委會組成人員應為單數,原則上不少于25人。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同意,評委會組成人數可以適當調整。評委會根據工作任務可下設評審專業組,成員不少于3人。
(六)高級(正高級)經濟師原則上每年評審1次。
第八條 申報審核
(一)申報人員根據標準條件及本單位崗位設置及使用情況,提出申請,提交能夠反映本人政治表現、品德修養、業績表現、業務水平等方面的材料。
(二)各單位職稱評審推薦領導小組或人事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人員的申報材料在本單位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人員,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推薦參加評審。
(三)評委會不受理個人直接報送和越級報送的評審材料。對不符合職稱申報程序、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取消其參加職稱評審資格。
第九條 評審程序
評審工作由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主要包括專家評議、專業能力答辯、評審表決、結果公示等環節。
(一)成立評審委員會。按程序組成當屆評審委員會。
(二)業務培訓。組織全體執行評委學習評審條件、有關政策和評審工作規則等,明確評審紀律和要求。
(三)專家評議。執行評委根據申報人員提供的評審材料、所在單位的評定意見、推薦單位的推薦意見,對申報人員的業績、能力進行客觀評價打分,材料成績按規定比例計入評審總成績。
(四)專業能力答辯。評委會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評審專業組,各評審專業組分別對申報人員專業能力答辯情況進行評價打分,答辯成績按規定比例計入評審總成績。
(五)評審表決。評委表決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召開,到會人數不得少于評委人數的三分之二。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結果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宣布。
(六)結果公示。評審結束后,評委會工作機構將評審通過人員名單在評委會組建單位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間,對群眾來電、來信反映的問題認真復核,查證屬實確不符合參評條件的評審通過人員,取消其資格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確認。
第四章 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十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
(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四)高級或正高級職稱申報人員近5年個人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非國有單位未進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單位提供書面證明)。
第十一條 業務條件
(一)助理經濟師
1.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具備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以上學歷。
2.專業技術工作能力條件
(1)具有較系統的經濟專業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
(2)能夠獨立的對專項經濟活動進行分析綜合,提出建設性意見。
(二)經濟師
1.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從事經濟相關專業工作滿1年。
(3)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經濟相關專業工作滿2年。
(4)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經濟相關專業工作滿4年。
(5)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相關專業工作滿6年。
(6)高中畢業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取得經濟系列初級職稱,從事經濟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
2.專業技術工作能力條件
(1)具有系統的經濟專業理論知識,能夠理解和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2)有較豐富的經濟工作實踐經驗,能夠獨立的解決較復雜的業務問題。
(3)工作業績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經濟效益。
(三)高級經濟師
1.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經濟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先取得經濟師職務職稱,后取得規定學位、學歷者,取得規定學位、學歷前后的經濟師職務任職年限可合并計算。
2.專業技術理論和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經濟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1-8項條件中2項以上(縣以下基層申報人員或具有援藏、援疆1年以上工作經歷的應具備下列1-9項條件中1項以上):
(1)主持單位工作或管理項目中,有1次被評為省部級優秀項目(單位)或有2次被評為市級優秀項目(單位)。
(2)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在承擔單位的經濟工作中,所提出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工作有指導意義,其中有1項被省委、省政府或國家有關部委采用,或有2項以上被設區市委、市政府或省級部門采用,或有3項以上得到所在省屬企業總部認可和推廣應用,并取得顯著成效。
(3)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完成的設區市委、市政府或省級部門及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論證、綜合或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4)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縣級以上地區、行業或單位的技術操作規程、工作制度、項目科研報告或發展思路、發展規劃,被設區市委、市政府或省級部門及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
(5)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經濟研究成果獲設區市委、市政府或省級部門及以上獎勵。
(6)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7)在正式出版社出版具有國家認可的統一書號(ISBN)的經濟著作,本人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合著的著作,須出具作者寫作內容及字數的證明。
(8)在具有國家認可的統一刊號(CN)或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經濟類或綜合類刊物上發表2篇以上獨立完成的經濟類論文、調查報告等,每篇不少于3000字。
(9)本人在工作中撰寫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專利成果等,被縣級以上(含縣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并予以推廣,或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正高級經濟師
1.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2.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市(廳)級以上重點項目的籌備、建設、竣工驗收、運營等工作。具有本專業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工作經歷,有組織、指導較大范圍專業活動的能力。
(2)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省(部)級以上課題研究,并形成研究報告。具有較強的科研創新能力,能夠主持完成重大科研活動并得到業內公認。
(3)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制定市(廳)級以上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或省(部)級行業規劃、專項規劃、重要經濟政策和行業標準等。能夠主持完成重大專業技術工作項目,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
(4)主持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的經濟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的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業的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營管理能力強,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任期內管理的企業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嚴重環保事故、嚴重質量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
3.專業技術理論和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以上(縣以下基層申報人員或具有援藏、援疆1年以上工作經歷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在主持和參與經營管理決策、經濟結構調整、制度體系建設、全面風險管控、管理水平提升、效率效益提高、經濟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單位的管理模式和創新能力等獲得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推廣或表彰。
(2)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完成大中型企業投融資、上市、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重大經濟管理實務工作,或在服務商業模式創新、推動管理模式變革、推進管理技術升級等重要方面貢獻突出,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3)國家級獎項獲得者,或省(部)級經濟研究成果三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經濟研究成果一等獎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經濟研究成果二等獎2項以上的主要負責人。
(4)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國家級項目1項以上,或省(部)級重點項目2項以上,或市(廳)級重點項目3項以上,創造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5)主持完成國家級課題1項以上或省(部)級重點課題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國家級課題1項以上或省(部)級重點課題3項以上,研究成果通過省級主管部門的評審或驗收。
(6)主持制定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制定3項市(廳)級以上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或省(部)級行業規劃、專項規劃、重要經濟政策和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發布實施。
(7)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企業經濟管理工作期間,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實現本單位利稅和安置就業人數連續3年比上年增長10%以上。
(8)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企事業單位經濟管理工作期間,不斷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成果顯著,單位獲得省(部)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等資質認定;或所在單位取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
(9)工作業績突出,個人獲省(部)級以上表彰等獎勵。
(10)獨著或合著(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經濟專業著作(專著或譯著)或教材1部(專著或譯著應在20萬字以上,合著本人應撰寫10萬字以上)以上。
(11)在具有CN和ISSN刊號的國內經濟類學術期刊上,獨著或以第一作者發表經濟專業論文3篇以上(不含手冊、論文集、增刊、專刊、特刊、論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樣等),其中在核心期刊上發表不少于1篇。
第十二條 破格條件
符合破格條件的優秀經濟專業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限制,破格申報上一級專業技術職稱。
(一)取得經濟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10年以上,從事經濟工作滿25年,并具備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理論和業績成果條件3項以上,可破格申報高級經濟師職稱。
(二)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15年以上,并具備正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理論和業績成果條件4項以上,可破格申報正高級經濟師職稱。
第十三條 其他條件
(一)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基層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57號)精神,進一步加大對基層專業技術人才的政策傾斜,對縣(不含市轄區)及縣以下基層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職稱評審給予政策傾斜。
(二)根據《中共陜西省委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陜發〔2015〕20號)要求,鼓勵各類人才扎根我省貧困地區建功立業,對貧困縣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職稱評審給予政策傾斜。
(三)符合《陜西省突出貢獻人才和引進高層次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辦法》的經濟專業技術人員,可申報高級經濟師及以上職稱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相關概念含義
(一)經濟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指經濟師、會計師、審計師、統計師職稱,以及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濟人、礦業權評估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造價工程師、招標師、價格鑒證師、物業管理師、國際商務師、管理咨詢師和工程咨詢(投資)、土地登記代理人、企業法律顧問、銀行業專業人員中級資格等職業資格。
(二)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三)大中小型企業:參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的標準劃分。
(四)主持:指單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產管理、經營管理等經濟管理類工作的單位負責人。
(五)主要骨干:指具體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工作的負責人或具體從事生產管理、經營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負責人。
(六)主要完成人:指獎項、項目(課題)的牽頭負責人或主要參加者(須位于前三名)。
(七)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國內學術期刊上發表的經濟專業學術文章,其內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注釋、參考文獻等,期刊必須有CN和ISSN刊號。
(八)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
(九)著作:除注明以外,指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并公開出版的著作。著作、譯作、教材、論文及科研課題、項目等系指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領域,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獨立或排名第一,所稱課題以項目完成時間為準。
(十)專業工作經歷、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論著:應為獲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后所取得的,以申報人員近5年的專業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為依據。
(十一)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級,如:“2項以上”含2項,“縣級以下”含縣級。
第十五條 對實行專業技術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評聘結合的原則,申報人員數和空缺崗位職數按照1∶1申報高級(正高級)經濟師職稱。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當年內有空缺、可聘用的,可以申報評審。
第十六條 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非經濟專業技術人員,本人確因工作需要而轉換到經濟專業崗位,須在經濟工作崗位工作滿一年以上,并按照職稱轉換工作要求和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進行轉換評審。
第十七條 本《評價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評價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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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