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第三十二章物權法律制度中物權概述的歸納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三十二章 物權法律制度
一、物權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特征為2011年新增)
物權: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法律確認的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利,即權利人在法定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物權和債權構成了市場經濟社會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
物權的特征
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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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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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權是絕對權 物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絕對權也稱為“對世權” |
債權是相對權(對人權),它只是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 |
2.物權屬于支配權 物權的權利人不必依賴他人的幫助就能行使其權利,從而實現其利益 |
債權必須有相對的義務人給予協助方可順利實現 |
3.物權是法定的,物權的設定必須采用法定主義 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而且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 |
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設立債權不需要公示,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 |
4.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 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物權的標的必須是特定物、獨立物和有體 |
債權的標的可因債權的種類不同而各不相同。債權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為,而間接涉及物 |
5.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 (1)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流向何處,權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權利,依法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 (2)物權的優先效力 ①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 物權優先于債權不是絕對的,如“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交付后的租賃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或其他物權的設定而受到影響 ②同一標的物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或性質相同的物權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權 |
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2011年修訂,掌握)
1.物權法定原則
包括物權種類法定化、物權內容法定化、物權效力法定化、物權的變更規則法定化、物權保護方法法定化
2.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得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于同一標的物上。
具體包括:(1)一個特定的標的物只有一個所有權;(2)同一物上不得設有兩個以上互相沖突和矛盾的物權。
3.物權公示原則
民事主體對物權的享有和變動均應采取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方式的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1)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規定;(2)物權公示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定。如我國法律規定,普通的動產一經交付,便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后果;不動產的轉讓已經辦理登記手續,便發生該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后果。
預告登記:為了保全一項請求權而進行的不動產登記,該項請求權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在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這種登記是不動產登記的特殊類型。
(三)物權的種類(2011年新增)
根據物權的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范圍不同而對物權所作的分類 | 自物權 | 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標的物依法進行全面支配的權力 |
他物權 | 權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標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間的物權。 | |
從設立目的的角度 | 用益物權 | 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他物權 |
擔保物權 | 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他物權 | |
根據物權有無從屬性 | 主物權 | 可以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采礦權、取水權等 |
從物權 | 從屬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地役權 | |
根據物權的發生是否基于當事人的意思為標準 | 法定物權 |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發生的物權,無論當事人意思表示如何都不影響這些物權的成立,如留置權和法定抵押權 |
意定物權 | 依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物權,如質權、抵押權 | |
以物權的存續有無限期為標準 | 有期限物權 | 有存續期限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
無期限物權 | 沒有期限限制的物權,如所有權 |
(四)物權的民法保護方法
1.物權的保護方法
權利人通過行使各種物上請求權,或者通過提起確認物權之訴的方法保護物權。物權方法依物上請求權的內容不同分為:(1)請求返還原物;(2)請求排除妨害;(3)消除危險。
2.債權的保護方法
債權方法的內容主要以賠償損失為主,但也不能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復原狀、返還不當得利等。
3.兩種方法的主要區別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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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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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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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不同 | 物權保護方法以物權的存在為前提,適用民法關于物權的規定 | 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適用于民法關于債的規定 |
(2)適用范圍不同 | 物權保護方法只適用于對物權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實際損失,權利人均可采取這種方法。損害賠償的保護方法既適用于對物權的侵害,又適用于對債權的侵害。在保護物權時,采用損害賠償方法僅適用于對物權的侵害已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 | |
(3)目的不同 | 物權的保護方法,旨在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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