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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筆記:物權法律制度二
5、所有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有權,指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財產所有權本質上是
一定社會的所有制關系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現。它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其法律特征:
①所有權的獨占性,所有人有權要求請求返還原物、停止侵害、排除防礙或賠償損失。②所有權的全面性;
③所有權的單一性;④所有權的存續性;⑤所有權的彈力性,即所所有權發生分離的權能分離期限屆滿后,最終支配權仍屬所有人。
6、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①所有權的取得
1)原始取得,所有權首次產生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有:生產、先
占、添附、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拾得遺失物、國有化和沒收。
先占,指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支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其構成要件:標的須為無主物、動產、行為人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物;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為而結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質的物。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混合如兩種飲料混在一起,附合如建筑上粉刷油漆,加工權限于動產。
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所有權人不明的歸國家所有。
2)繼受所得,基于一定的法律行為或基于法定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所有權。繼受取得所有權的方式:
因一定的法律行為(合同、贈與)、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繼承、遺贈)、其他合法原因(合股入資)。
3)善意取得,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財產的處分屬于由占有人進行的無權處分,受讓人一般不取得所有權;但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除外,此時所有權歸受讓人,原所有人只有請求占有人賠償損失的權利,不能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1)受讓須是善意的;(2)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款;(3)受讓人已經占有了該財產。
②所有權消滅,所有權的相對消滅,因物權的主體原因的消滅(如權利人的轉讓或拋棄物權、權利人的死亡等);
所有權的絕對消滅,因所有權客體的原因的消滅(如標的物毀損或滅失導致原物權的終止)。
7、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就同一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共有的所有權只有一個。
分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①按份共有,也稱分別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對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權,而非對共有物按應有部分的比例享有一部分的用益權;且不因應有部分的多少而有不同,但用益權的行使不能損害其他人的權利。
處分按分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以及對共有的動產或不動進行重大修繕,應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共同共有,根據一定原因成立共同關系的數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權。共同共有的前提是共同共有人之間存在共同關系為前提(如夫妻、家庭關系)。其主要形式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遺產分割前的共有。
③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別:1)成立原因不同,共同共有以共同關系為前提(是人的結合關系),按份共有無需共同關系存在為前提;2)標的物不同,共同共有的標的物通常為多數(標的物包括物、權利),按份共有的標的物是一般單一或少數;3)權利的享有不同,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4)對第三人行使權利的不同,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所有權的請求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行使共有物所有權的請求權,但須基于全體共有人的利益;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共有物使用不能分割或者另有約定除外。
8、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指由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構成,是該權利的客體。
專有部分,指根據建筑物的結構和功能而分割出來的具有獨立建筑構造和獨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即由特定主體獨立使用的部分房屋。
共有部分,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屬設施等不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屬物、共有設施等。它們是區分所有權的客體。
共有部分的范圍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房屋、外墻或地下室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屬物(如樓梯、消防設備、走廊、水塔、自來水管等)
共有人享有的權利:共有權、共同管理權。
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隨著業主對專有部分所有權的轉讓一并轉讓。
9、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與所有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等一同構成物權制度的完整體系。
我國用益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國家集體自然資源使用權、典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養殖捕撈權等。
10、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征:
①具有獨立的他物權;②是限制物權;③具有使用目的;④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
用益物權不以他權利的成立為前提、不隨他權利的讓與而讓與、不隨他權利的消滅而消滅,它不具有擔保物權的所具有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的屬性。
用益物權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該不動產,而所有權與擔保物權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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