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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級經濟師考試基礎知識詳解(6)

發表時間:2011/7/12 17:17:5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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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師考試試題及答案由2011年中國經濟師考試網匯編整理

民事責任

考試內容:

1、民事責任的概念

2、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

要點:

1、民事責任的概念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義務,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他人財產、人身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2、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

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

(2)民事行為違法

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違反法律規范。

(3)損害事實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4)過錯

包括故意和過失。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 , 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免責條件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4、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5、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的概念

違反合同的責任也稱為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約可以分為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和預期違約。

6、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的分類

(1)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

所謂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是指履行期到來以后因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而構成違約。

(2)預期違約——先期違約

① 明示違約

所謂明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

② 默示違約

所謂默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合同擔保。

當事人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7、違約責任的性質和歸責原則

(1)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原則上是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

(2)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確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和標準。

(3)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問題上,現行《合同法》則采取以嚴格責任為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4)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只有不可抗力可以根據其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8、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1)當事人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違反合同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是指違約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的減少;

間接損失是指違約行為造成的失去實際可以獲得的利益。

(3)違約行為和損失事實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

9、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支付定金等。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 約定的,除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或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以外,對方要求履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2)采取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 61 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行為。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5)定金

定金是擔保的一種形式,是指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10、免責事由

(1)概念

免責事由是指免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

(2)法定免責事由

法定免責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3)約定免責事由

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的免除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

11、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

(1)侵害財產所有權的民事責任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2)侵害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的著作權 ( 版權 ) 、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3)侵害公民身體的民事責任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4)侵害其他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同樣享有以上權利。

12、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3、侵權賠償責任的范圍

(1)財產損害

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認定。

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

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經醫院批準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

(2)人身損害

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用,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精神損害

2001 年 3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 ,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提供了依據。

(4)其他相關規定

① 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② 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③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④ 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 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⑤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⑥ 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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