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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殊就業群體的平等就業措施
(一)婦女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二)少數民族勞動者
《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的時候,要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并且可以從農村和牧區少數民族人口中招收。
(三)殘疾人
我國《殘疾人保障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國家通過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工療機構、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政府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自愿組織起來從業和個體開業。我國實行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制度和殘疾人勞動就業基金制度。對吸納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交納一定數額的“殘疾人勞動就業基金”,對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四)傳染病病原攜帶者
《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五)退役軍人
按照我國《兵役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對退役軍人實行就業安置等特殊保障措施。其中對義務兵人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其退出現役后應復工、復職。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并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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