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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退休條件及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關于退休年齡的規定
目前,退休年齡方面執行的是《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對不同情況人員退休年齡分別做出了規定:一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二是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達到一定年限的,退休年齡為男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45周歲;三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此外,部分國有企業的職工可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在距離法定退休年齡前,經本人申請,也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辦理退休的手續,一般由用人單位負責,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行政部門申報。
(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并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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