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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預警制度
《就業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失收預警,是指通過對反映就業、失業狀況的監測指定跟蹤分析,當監測指標達到或接近沒定的失業預算線時,及時進行失業預報。根據失業預報,用人單位和政府部門可采取相應的目標措施,避免較大規模失業的出現。而政府部門可根據失業預警提示,采取財政、稅收、社會保障等綜合性政策措施,預防較大規模失業的狀況。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也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避免較大規模解除、終止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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