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監管體制的概念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一國金融管理部門的構成及其分工的有關安排。
2、金融監管體制的分類
(1)從銀行的監管主體以及中央銀行的角色來分,金融管理體制分為:
--以中央銀行為重心的監管體制:以中央銀行為中心,其他機構參與分工的監管體制。如美國。
--獨立于中央銀行的綜合監管體制:在中央銀行之外,同時設立幾個部門對銀行、證券業和保險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體制,但是中央銀行在其中發揮獨特作用。德國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此外英國、日本、韓國幾年來也陸續建立了獨立于中央銀行或財政部的綜合監管當局來源北京安@通學校。
(2)從監管客體的角度來分,金融管理體制分為:
--綜合監管體制。綜合監管體制是將金融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監管。在這種體制下,監管主體可能對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發揮監管職能,全面履行監管的職責,屬于功能性監管。英國是其中的典型。實行綜合監管體制的主要目的是適應金融經營體制從分業轉向混業的需要,隨著混業經營趨勢的發展,實行綜合監管體制的國家越來越多,如瑞士、日本和韓國。
--分業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是對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分別設立不同的專門機構進行監管。當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仍然實行分業監管體制,主要原因是:①實行分業經營體制②金融發展水平不高③金融監管能力不足。
3、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演變
(1)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逐漸由單一全能型體制轉向獨立于中央銀行的分業監管體制。
(2)1992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是全國唯一的監管機構,隨后成立了證券委和證監會,證券委是中國證券分業管理的最高領導機構,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
(3)1998年確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和財務公司;證監會是全國證券期貨業的主管部門;保監會是金融保險業的主管部門,至此我國基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組成的分業管理體制。
(4)200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
(5)2003年成立了銀監會,負責審批、監管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等的職責和相關職責。
(6)新的監管體制下,中央銀行將繼續發揮其獨特的作用,負責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
(7) 新的獨立于中央銀行的分業管理體制形成,將使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騰出更多的時間和空間,以更細的分工專司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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