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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教材知識點第三十四章(3)

發表時間:2012/9/7 9:10:0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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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組織機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第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第四,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第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第六,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有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2.董事會和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相同。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3.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權及監事的任期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4.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關聯董事的回避制度。①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②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③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3)上市公司的特別決議事項制度。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上市公司的財務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與股份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 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2.股份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份。股東轉讓其股份,須遵守下述規則:

(1)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3)股份轉讓的限制。①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存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4)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此即股權收購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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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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