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風險管理
(一)商業銀行風險的成因
商業銀行風險的產生有其客觀存在的必然性,也有在經營管理上失誤的主觀原因。
商業銀行風險產生的根源主要包括:銀行業是個高風險行業;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這種特殊商品的企業;銀行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處于社會中介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市場和金融市場供求關系變化也直接影響著銀行的資金安全。
商業銀行風險產生的主觀原因在于,商業銀行的每項業務都有一個為確定未來行為目標選擇最優方案進行決策、實施管理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包括決策環節、管理環節和風險控制環節)出現問題就會形成銀行風險。
商業銀行風險產生的客觀原因在于:現代銀行是經濟活動的核心和樞紐,受外部客觀環境制約程度高,任何客觀形勢的變化都會對商業銀行經營產生影響,可能是有利的影響,也可能出現不利影響,造成銀行經營困難,形成銀行風險,如:政治體制變革,經濟政策調整,宏觀金融政策變動,利率、匯率、中央銀行再貸款、貼現率的變化,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同業競爭,國際經濟環境變化,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
(二)商業銀行的主要風險
商業銀行的風險可以按產生的環境和原因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風險產生環境劃分,可分為靜態風險和動態風險。
(2)按風險產生原因劃分,可分為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投資風險、國家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
(3)按“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劃分,可分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
(三)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運用風險控制手段和方法,對在經營過程中所承受的風險進行識別、測量和控制以及化解的行為過程。我國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中運用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幾方面:
1.風險識別和認定
資產風險基本權數是識別和認定銀行各類資產風險含量的基本標準,是衡量銀行經營風險的主要依據。通常根據不同的授信對象和資產類型,將風險資產基本權數分為0、10%、20%、50%、100%五個檔次,用以確定各類資產風險含量,將其作為識別和認定銀行資產風險含量的基本標準。信用等級風險權數和資產形態風險權數由各商業銀行自行確定,并由其對企業、客戶進行信用風險等級評價。它是對經營安全可能構成風險的因素、潛在的原因、發生的概率、受險的程度、影響的大小進行分析、判斷、評估、確認的依據。
2.風險控制
貸款資產風險控制的主要措施有:降低信用貸款的比重,提高擔保抵押貸款的比重;嚴格貸款審批制度,控制信貸風險;全面推行貸款五級分類管理,即: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
非貸款資產風險控制的主要措施有;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留足備付金,確保支付;對拆放同業資產,建立按風險含量高低劃分審批管理權限的制度,積極推行抵押和擔保拆借;嚴格控制高風險含量的委托代辦資產;嚴格控制其他內部資產的風險含量;凡與涉外有關的保函、利率、匯率合約,均應由商業銀行總行集中審批。
3.不良資產經營管理與處置
不良資產可分為信貸類不良資產和非信貸類不良資產。信貸類不良資產在2004年以前是逾期、呆滯、呆賬貸款三類。2004年實行五級分類以后,不良貸款是五級分類的后三類。即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非信貸類不良資產也按此劃分。
針對不良資產管理與處置,我國很多銀行都設立了專門的部門(資產保全部或者風險管理部),對次級、可疑、損失三類不良資產進行管理和盤活處置,采取多種手段努力降低不良資產比率。到2010年底,全國銀行平均不良資產比率已降到2%以下。
(1)信貸類不良資產的處置
催討清收。加強動態監控,組織人力上門催討催收,定期發送催收通知書,包括向其主管部門催收和發送催收通知,并留下書面記錄、回執。
法律追索。銀行作為債權人,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通過采取訴訟、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執行公證書以及行使代位權和行使撤銷權等方式,借助人民法院的強制手段,促使借款人、擔保人以及有關利害關系人償還貸款、承擔擔保責任等活動,以達到清收債權。
貸款重組。不良貸款的借款人、擔保人不能按原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義務時,銀行在充分評估不良貸款風險的基礎上,通過與借款人、擔保人或第三人達成協議或依據法院(仲裁機構)的裁決,對構成貸款的各項要素(包括借款主體、還款金額、借款期限、適用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進行調整,以控制及降低不良貸款風險。不良貸款重組主要包括借新還舊、減免表外欠息、調整借款期限、變更借款人、變更擔保方式、保證責任免除、抵(質)押解除、新增信貸投入等重組方式。
抵(質)押物處置。抵(質)押物處置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約定的實現抵(質)押的情形,銀行通過與抵(質)押人協議或通過向法院申請的方式對抵(質)押物予以處置,并以抵(質)押物處置款項償還所擔保的不良貸款。
債權轉讓。銀行通過協議方式將不良債權轉讓給有受讓資格的金融機構,從而回收不良債權轉讓款。
委外處置。按規定程序,委托銀行系統外的合法機構,運用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等司法程序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回收符合規定的不良資產并支付一定報酬。
以物抵債。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或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債務。
抵債返租。在債務人持續經營的條件下,出現暫時困難,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將借款人的部分資產折價抵償銀行債權,銀行再以資產所有者的身份,將資產租賃給原債務人,債務人定期向銀行交納租賃費用,待交納的租賃費用達到約定數額后,債務人可用象征性價格將此部分資產贖回。
債轉股。銀行將對債務企業或公司所享有的債權依法轉化成企業或公司的投資,增加企業或公司資本金的行為。債轉股包括商業性債轉股和政策性債轉股。
打包出售。銀行將一定數量的不良貸款按一定的標準和條件進行組合,并將資產組合后形成的資產包整體出售或轉讓給投資人的一種不良貸款處置行為。打包出售一般采取公開競爭性的交易方式,對于特定的不良貸款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采取協議談判方式。
資產證券化。由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將相關分行的部分公司類不良貸款組成基礎資產池,信托予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設立資產信托賬戶(即信托型SPV)并以上述資產所發生之現金流為償付基礎,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所得資金歸銀行所有,以實現不良貸款處置。
申請破產(重整)。在債務人確實無力繼續經營的情況下,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還債。或對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不是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進行生產經營整頓和債權債務清理的特殊程序。
債權核銷。銀行按照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規定審核認定的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列入《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的企業因實施破產、兼并等形成的債權損失,通過使用呆賬準備金,對呆賬資產損失進行內部賬務處理,其中前者還保留追索權。
(2)實物類資產的處置
拍賣處置。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抵債資產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資產保全方式。抵債資產拍賣原則上采用有保留價的拍賣方式。
協議處置。對于不適于公開拍賣或采用協議處置方式能夠實現回收價值最大化的實物資產,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與交易對手協商處置的資產保全方式。協議處置要求對處置資產進行事前評估。
招標處置。銀行作為招標人以實物資產為標的發出招標公告或通知,邀請潛在的投資者進行投標,通過對其所提出的價格因素進行綜合比較,確定最佳投資者并與之簽訂實物資產轉讓合同。
打包出售。銀行將一定數量的實物資產按一定的標準和條件進行組合,并將資產組合后形成的資產包整體出售或轉讓給投資人的資產保全行為。
(四)“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與風險管理
1.“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與銀行業全面風險管理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于1998年開始醞釀,幾易其稿,:最終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04年6月正式出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出臺以后,世界各國都在積極準備實施。“10國集團”在2006年底開始執行;部分歐盟成員國、澳大利亞、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也表示將利用新協議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部分發展中國家如南非、印度等也將采取積極措施克服困難實施新協議。中國銀監會在2010年已對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出臺對于加強銀行業的風險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加強銀行業全面風險管理是實施新巴塞爾協議的關鍵。按照2004年9月美國COSO正式發布的《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全面風險管理是一個從企業戰略目標制定到目標實現的風險管理過程,有八大要素。“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某種程度上也吸收了該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框架。2007年下半年以來,席卷全世界的金融海嘯使西方國家很多銀行倒閉,其中不乏有一些世界聞名的大銀行,這充分暴露了銀行的風險管理還有很多漏洞,現在的風險管理框架還有待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與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
早在2004年2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國內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在2007年1月1日前達到8%的最低標準,并以“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基本原則來監管我國的銀行業。中國銀監會在2004年還推出《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暫行)》,全面動態地評價銀行風險,主要是對銀行經營要素的綜合評價,包括資本充足狀況評價、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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