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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法的特征:公司法是一種組織法、行為法、強制性規范較多的法律。
2、公司的特征:是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社會經濟組織;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必須是企業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從股東責任角度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無限責任公司和兩合公司。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僅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另外,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4、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職權。
5、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6、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7、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9、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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