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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師考試初級人力資源預習講義(90)

發表時間:2011/12/21 11:06:5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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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初級人力資源專業與實務預習:工資制度(下)

四、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是指正常情況以外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待遇。主要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件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以及附加工資和保留工資。其中,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五、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中,法定工作時間是指根據國家有關工時制度規定的工作時間;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按規定休假,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也應當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一)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①延長工作時間工資;②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③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最低工資規定。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

根據《勞動法》第49條規定,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是指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是指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的當地社會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主要是指失業率,即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要考慮失業率水平。

(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三)最低工資標準的發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應將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批準后7日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應在發布后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四)違反勞動標準的法律責任

1.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律責任

按照我國《勞動法》第9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2.違反年休假規定的法律責任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法律責任

為了保證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第11條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第12條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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