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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預習講義(116)
第五節 占有
學習要求:
掌握占有的有關法律規定
具體內容:
1.占有是一種事實而并非權利。
2.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3.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5. ①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
②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第三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合同是經濟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概念,又可稱為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訂立合同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合同訂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和違約責任等。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1.合同訂立概念:
合同訂立是指合同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2、合同訂立程序:要約和承諾。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raboqa.com發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受要約人。
(2)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3、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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