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圈金融監管機構與他國、國際性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
(一)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協調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開放程度加深,越來越多的國外金融機構進駐我國.同時越來越多的國內金融機構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銀行業的國際化程度進一步加深,這也對我國銀行監管的國際協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銀行監管的國際協調主要是對于跨國銀行的監管,包括對國內外資銀行的監管以及國外中資銀行的監管。因此,國內監管機構更要加強與東道國的協調,進一步增強并表監管的能力,加強對國外中資銀行的監管。
(二)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監管的協調
國際證券委員會關于資本監管的框架,既是對發達國家先進經驗的總結,又決定了監管體系的未來發展方向,對各國證券監管當局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中國證監會要爭取早日建立有效的證券公司資本監管體系。我國作為證券國際組織的新成員,要參照國際證券委員會的監管資本框架的要求,制定出適應我國證券業發展水平的有效資本監管體系,同時,既要重視增加證券公司的資本金,也要提高公司的內部控制效率,以提高證券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保監會要根據國際保險業監管趨勢,加強對保險公司動態償付能力的監管,建立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評價制度,統一償付能力的行動標準和監管方法。
(三)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制定,促進我國金融監管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
以前國際金融監管組織所制定的規則和制度,都是發達國家共同協調的結果。主要反映了發達國家的金融利益和訴求。而發展中國家只能被動接受和執行,否則就會被邊緣化。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一員,我國的中央銀行和三個金融監管機構要積極參加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活動,特別是監管規則的制定,以充分反映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和利益,避免由于監管規則的不合理給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帶來損害。同時,進一步促進我國的金融監管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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